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园区企业复工复产热点法律问题问答(二)

浙杭研究/2020/03/09

前  言

2020年1月至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各地先后出台多项疫情管控措施。在严格的疫情管控措施下,各企业单位的经营生产均受到一定影响。

为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密集出台了惠及企业的政策。为响应上级文件精神,帮助园区企业顺利复产复工、实现平稳过渡,我所收集了部分企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已于前期发布。现对新增问题进行补充解答,希望能为客户复工复产提供助力。

注:本解答仅为一般性法律问题解答或建议,仅供企业参考,不涉及个案纠纷处理。企业在申请相关政策扶持时,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通过违法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目  录


一、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工资发放是否有细化的建议?

二、房屋层层转租情况下,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事宜该如何协商?      

三、若承租人执意解除合同,出租人该如何应对?

四、房屋(摊位)承租人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源减少、无力继续经营,停业后又无力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该如何渡过难关?是否有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

五、除了上述金融扶持政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可享受?

六、疫情影响仍在继续,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是否有所调整?

七、目前浙江2月份社保征缴的要求是怎样的,后续月份如何处理?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享受上述优惠,如何判断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

九、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按相关文件可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优惠。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十一、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十二、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十三、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一、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工资发放是否有细化的建议?



二、房屋层层转租情况下,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事宜该如何协商?

答:目前各类园区普遍存在房屋转租情况。若受疫情影响,承租人减免次承租人租金后,是否可以向原出租人主张相同减免条件?或者说,原出租人减免承租人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后,承租人是否有义务对次承租人采取同样减免措施?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以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系两个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各个合同主体之间对合同履行内容的调整不及于合同外的主体。但疫情防控系不可归责于各方的原因,应由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不利后果。其中,对于以转租为业的承租人,其与出租人之间的损失分担,还应结合双方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期限、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约定合理确定。


三、若承租人执意解除合同,出租人该如何应对?

答:我们在解答(一)中提到,新冠肺炎疫情虽属不可抗力,但并非对所有商事合同的履行都构成阻碍。若疫情并未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亦未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那么建议当事人应互让互谅,鼓励继续交易,合理分摊损失,共度时艰。若双方对合同解除或者损失分担有较大争议的,可以先行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诉前调解以解决争议。


四、房屋(摊位)承租人若确因疫情影响导致客源减少、无力继续经营,停业后又无力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该如何渡过难关?是否有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

答: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对中小微企业存在的经营困难十分重视,陆续发文对中小微企业进行帮扶。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相应文件申请金融扶持政策。例如:

财金〔2020〕3号《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

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

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我们也收集了部分银行的贷款优惠政策,有需求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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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了上述金融扶持政策,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是否有新的财税优惠政策可享受?

答:依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湖北省地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湖北以外其他区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1)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

(2)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疫情影响仍在持续,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是否有所调整?

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1)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2)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七、目前浙江2月份社保征缴的要求是怎样的,后续月份如何处理?

答:浙江目前已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出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今年2月份至6月份(所属期,下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4月份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对企业(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月份至6月份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享受上述优惠,如何判断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

答: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企业类型的判断,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附件中所列明的具体指标(指标过多,无法概括列明,有需要的企业请自行检索附件中的具体指标)。


九、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按相关文件可享受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政策优惠。需要企业提供什么证明材料,以证明受到疫情的较大影响呢?

答:企业首先应自行判断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是否符合要求,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困难行业企业;后续企业应在《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填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的具体行业三项信息,并对其符合政策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勾选的所属困难行业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如果企业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设备,这个是否能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答:融资租赁虽在性质上十分接近于购置,但并不是购置。“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与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口径保持统一。融资租赁不属于上述两种形式,因此不能适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十一、企业购买的防护物资如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如出卖方属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那么相关支出必须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十二、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怎么理解?向政府哪个部门捐赠都可以吗?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因此,不论哪个政府部门(如民政局、卫生局等),只要符合县级及以上的条件且属于国家机关范围,捐赠者通过他们捐赠就可以享受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十三、企业如何知晓自己是否属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是否需要申请?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目前税务总局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就名单一事正在对接,将尽快明确相关事宜。


文/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服务团

许玉灵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