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新冠肺炎时期企业工伤、病假管理模式变化探讨

浙杭研究/2020/02/18

目   录


一、后新冠肺炎时期的企业工伤管理变化探讨

1、改变观念、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2、积极处理,主动申报工伤

3、补足基数,保障职工权益

4、多措并举,减少企业成本

二、后新冠肺炎时期的企业病假管理模式变化探讨

1、电子请假,优化病假流程

2、放开条件,扩大医院范围

3、认真学习,严格依法计薪

4、依规而行,防止虚假病假


前    言



近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和蔓延,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极大威胁。据媒体报道,包括医护、快递、物业等不同行业的职工在上班过程中有多人受到了病毒感染,甚至出现了死亡的情况。

2020年的春节注定是要载入史册的,这是一个笼罩在新型冠状病毒阴影之下的春节,而对于企业来说,新冠肺炎除了让企业遭受经营损失之外,对于企业的用工管理模式也提出了很多新挑战,本篇文章就重点讲一讲新冠肺炎对于企业工伤及病假等方面带来的管理变化。


一、后新冠肺炎时期的企业工伤管理变化探讨

对于大部分企业主来说,很容易觉得工伤与自己的公司无关,以往除了建筑工地等特殊工作场景之外,普通职工发生工伤的概率实在不高,据统计这一观点确实也符合事实。但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作为企业来说要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好比在这次疫情之前,谁又能想到会发生如此严重、影响如此广大的新冠肺炎呢?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确定了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文件明确了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在新冠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此死亡的,应认定工伤或工亡并享受相关待遇。

可能有人认为该文件仅针对医院及医护人员,与一般企业无关。其实不然,现在的企业复工后及在疫情警报解除前,均需配备相关防护工作人员,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关测温等预防工作,那么此类工作人员则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且按上述文件精神应当视为工伤乃至工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一(2020)1号的第一条第5点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故对企业来说,工伤并不是十分遥远的事情,企业对此一定要有预防及处理措施。


1、改变观念、积极参加工伤保险

部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往往觉得工伤是个小概率事件,对此并不重视,认为这种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为了减少成本而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但工伤的发生与否不以个人意志而转移,一旦发生工伤,只要是鉴定出级别,浙江省的工伤待遇基本是最少五万元,工亡甚至可能一百万元赔偿不止,在企业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上述费用均全额由企业承担,故企业一定需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以免因小失大。


2、积极处理,主动申报工伤

一些企业在职工遇到工伤后,因不了解或疏忽大意,认为自己已经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之后的具体事务应当由员工及其家属进行操办,但实际上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而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为1个月,职工、近亲属的申请时限为1年,故理论上若用人单位消极对待职工工伤的申报工作,有可能需要因此白白多承担11个月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费用。


3、补足基数,保障职工权益

现实中企业处于经营成本的考虑,往往是按照一个平均基数来缴纳工伤保险,但倘若工伤职工的真实工资远高于平均基数,那么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工伤待遇与其法定待遇肯定会有较大的差额,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故因基数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仍应当由企业进行支付,企业应当改变只有交了工伤保险即可万事大吉的老观念。


4、多措并举,减少企业成本

企业并不是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并申报理赔即可高枕无忧,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及护理待遇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报销范围,上述费用仍然需要企业承担,尤其是停工留薪期待遇往往费用较高,理论上最高甚至可达24个月的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而倘若企业可以为职工购买受益人为企业的补充商业险,则可将企业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二、后新冠肺炎时期的企业病假管理模式变化探讨

而除了工伤工亡之外,疫情对企业的影响更大的可能是因此产生的相关病假待遇。以往部分企业对待病假喜欢让员工去指定三甲医院开具病假条并上交病假条后方能请病假,那么新冠肺炎导致的相关病假医疗期待遇,则不易按照老方法进行一刀切对待。


1、电子请假,优化病假流程

在微信钉钉广泛应用在工作中的现代生活来说,苛求员工及其家属应当当面请病假既不合理也不科学,而且在疫情的情况下,当面请病假更不安全,故企业可以在制度规定员工在医院出具病假条之后可通过微信钉钉等软件进行电子化请假并拍照存档即可,等职工病愈后再上交纸质的病假条。


2、放开条件,扩大医院范围

部分企业因为害怕员工有泡病假的行为,故对此进行一刀切,往往喜欢发文要求病假职工到指定的三甲医院进行看病,该院出具的病假条公司才予认可。此种规定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具有合理性,劳动仲裁部门、法院一般不会去审核医院的资质,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更加不会在此方面对企业进行授权。企业可以通过额外报销等方式鼓励员工去某大型定点医院看病,但不能对此进行强制。


3、认真学习,严格依法计薪

这次疫情过程中,笔者接到一些企业咨询,关于病假工资如何计发的问题,一些企业管理者或HR认为病假工资要么是简单的计发基本工资,要么就是按属地最低工资计发。其实政府部门对于病假工资如何发放早有规定,比如《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江省劳动厅 浙劳险[1995]231号)对此病假工资如何计发的规定如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此外除浙江省之外的其余省份对此有自己的政策,企业应当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免损害员工的病假待遇。


4、依规而行,防止虚假病假

对于企业主而言,最怕遇到泡病假的员工,不但其本人的工作无法完成还会影响整个团队的工作进度。目前,裁判机关不会主动去审核病假条的真伪,一般而言只要员工能够提供真实的病假条,裁判机关大概率会予以认可,故企业应当在事先做好预防措施,首先在规章制度中对请病假的程序进行规范,要求员工提供挂号记录、病历及病假证明书、乃至医药费发票进行一一核对。在上述情况下仍然持怀疑态度的,可向出具病假条的医院、医生进行核实。如发现医生存在出具人情假条等不合规的情形,可选择向卫计委等主管部门投诉进行处理,可有效破解人情假条的产生。

总而言之,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的用工管理思路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主及管理人员不能拘泥于老一套,应当及时更新管理理念,学习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应对后疫情时期的管理需要。


文/曹彬彬 杨树兰


作者介绍  

曹彬彬: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案件争议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及合同纠纷处理。

杨树兰:四级律师 杭州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兼职仲裁员 专注于民商事、经济纠纷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及合同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