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为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扩散,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号)要求,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或旅游者是否有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旅游者已经支付的团费应当如何处理?由于涉及的群众数量多、范围广,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春节期间频繁接到类似的咨询。浙杭所沈向明、郑舒木律师作为该局法律顾问,第一时间从法律角度提供了专业意见,供面临类似问题的小伙伴们参考:
问题一
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吗?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吗?
法律上的不可抗力,仅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某种疫情是否必然构成“不可抗力”还需结合该次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规模等综合考量。参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事后的有关判例,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同样是“乙类传染病、甲类管理”,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大。当然,如果旅游合同中已经明确将“疫情”“政策变动”作为不可抗力、免责事项进行列举的,那么判断起来就更没有争议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十三条前段规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基于本次疫情来主张解除合同。
问题二
旅游者是否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费?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尚未出行并已经支付了旅游费用的旅游者,其要求旅行社退还相应费用,合法有据。
问题三
退费应当全额退吗?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质上是由于天灾人祸所致,合同各方均无过错。在该类事件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有重大损失,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分担。所以团费能退,但未必是全退。《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二)前段规定“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里的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具体包括指旅游饭店、旅游酒店、旅游司机、旅游景区等。
问题四
旅行社能否没收旅游者的定金?
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据此没收定金。
问题五
履行辅助人收取的费用退还吗?
相同的道理,解除合同后履行辅助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但未必是全退,具体需要结合合同、政策、实际损失,并依据公平责任确定。例如民航局在此次疫情期间就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退票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旅游住宿、旅游包车、旅游景区等履行辅助人,在扣除已向第三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余款也应当退还旅游者。
存在涉外因素的,还需额外考虑当地的法律。
问题六
旅游者因疫情滞留的,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由谁承担?
此次疫情的发生让许多出行的游客滞留他乡。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问题七
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怎么办?
目前各单位、企业都在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短时间内可能存在客服人员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回应旅游者诉求的情况,还希望旅游者予以体谅。建议旅游者耐心与旅行社沟通,准确、及时表达自己的诉求,主动减少损失,并做好证据保存工作。事后如仍不能解决的,可以求助旅游行政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部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疫情严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当属首位。虽然疫情给旅行社及履行辅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旅游业的相关主体更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全力支持和贯彻国家有关疫情防控措施,积极妥善处理有关事宜。同时也希望旅游者能理解和积极配合旅行社采取的有关措施,尽量降低双方损失。
最后真切希望本次疫情尽快得以控制,社会各界众志成城、共渡难关!
文/郑舒木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