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讨论:2020年延长春节假期期间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

浙杭研究/2020/02/17

最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为了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杭州市人民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对于上述通知的内容,特别是延长春节假期期间以及延迟复工期间工作要不要支付加班工资问题,目前讨论的最多,争议也最大,针对该问题,笔者再次进行了梳理:


一、关于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期间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的问题

《劳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根据2019年7月29日发布的《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之规定,对包括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予以明确。法定年节假日是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2013年12月11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对于我国的法定节假日作出了明确列举。我们认为,除此之外,其他均不能视为法定节假日。

同时,笔者注意到,该通知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众所周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通过调休以免除加班费的支付的,因此笔者认为,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日期间的性质并非法定节假日。


二、如何理解:“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关于该条款如何理解也出现了争议。如果不延长春节假期,按原来的休假规定,2020年1月31日、2月1日两天是工作日,而2月2日本来就是休息日。争议在于通知中的不能休假要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到底是指2月2日这一天还是指延长假期的三天,有一个观点认为这里应该特指2月2日,而不是指1月31日至2月2日三天,提出这个观点的主要理由有:

第一、国务院原来安排的春节七天假期由两部分构成,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三天假期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另外四天是周休息日的调休,而周休息日的确定则来源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都是通过国务院令发布的,而本次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是国务院办公厅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二者在层级效力上完全不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并非法律,也非法规,不能就全国性的假期作出规定。

第二、本次春节假期的延长是基于紧急状态下所作出的一个决定,它与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周休息日,有本质的区别。

当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不能休假而应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假期是指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持有该观点的人的主要理由是,1月31日及2月1日的性质由工作日转化为行政指令定性的 “带薪休息日”。

针对以上争议,笔者查询了我国历史上类似假期的工资如何确定?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到的类似假期有两个:一是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一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二是2015年5月13号,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日调休放假的通知》,明确2015年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随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5年8月18日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5年9月3日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以上两次假期均是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出台文件明确假期的日期,然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明确工资的发放标准,但本次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发出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资支付标准。


三、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企业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2020年2月9日前部分企业不得复工是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目前的防控疫情形势所做出的地方性的决定,这与国务院做出的延长春节假期的性质也不一样,地方的决定只是针对企业,而且并不是针对所有的企业。这一段时间,有部分企业由于关系到目前的防控疫情的需要不能停工的劳动者工资要不要按照双倍支付的问题,争议也比较大。笔者也注意到一些地方,有一些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人员在对政策作出解读的时候,将该延迟复工期间已定性为休息日。

但笔者也注意到,更多的观点认为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除去2月8日、2月9日本身就属于周休息日之外,其他的5天应属于企业受到疫情影响而导致停工停产的期间,既非法定节假日也非休息日,企业应按照《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向员工支付工资即可。笔者倾向后者。

由于加班工资的支付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将来一定会产生大量的劳动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及时就该问题作出回应。


文/姜海斌、王伟律师团队

姜海斌律师:二级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劳动法研究。

王伟律师: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杭州市律师协会互联网信息专业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