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浙江省杭州市企业扶持政策汇总

浙杭研究/2020/02/17

引言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持续,各大企业受到严重冲击。加之各企业推迟复工时间,面临着房租、工资等实质性压力,很多中小微企业受到损失尤为严重。

共克时艰,防控疫情,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重磅政策,为中小微企业送来“及时雨”,帮助企业渡过此次疫情难关。

本《浙江省杭州市企业扶持政策汇总》整理了从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10日的国家、省、市针对本次疫情所出台的部分扶持政策,本《浙江省杭州市企业扶持政策汇总》可能未涵盖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相关政府部门全部政策,具体以相关政府部门解释为准。


目 录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六、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七、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八、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

九、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30条意见

十、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十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相关政策汇总


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的安全防护,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本着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态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单位特别是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对政务服务中心等窗口单位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三、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对纳税人、缴费人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税务机关要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给予准确耐心细致解答。对于确需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通过主动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四、着力营造安全高效的办税缴费环境。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加强对一线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要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要充分发挥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合理调配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充实到办税缴费服务中来,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各地税务机关要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如遇重要事项及时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30日


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公告2015年第102号)等有关规定,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进口物资可免征进口税收。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实行更优惠的进口税收政策,现公告如下:

一、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二、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进口物资应符合前述第一条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省级财政厅(局)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三、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四、本公告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日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六、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和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

1.加快实施新的小微企业降本减负措施,降低小微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

2.减免小微企业税费。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小微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浙江省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6.加快有关财政资金申拨。加快各级财政涉企资金的拨付进度,确保各类资金及时拨付到有关企业。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当地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省国资委,各市、县〔市、区〕政府)

8.帮扶小微企业园。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科技厅)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

9.加强信贷纾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全力做好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有关贴息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0.降低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灵活使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央行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个百分点左右。充分发挥各地应急转贷资金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转贷。(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1.优化金融服务。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积极使用人民银行防控疫情专项再贷款资金,降低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生产运输销售的重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配置专员,特事特办,安排特定信贷额度,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小微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12.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各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着力做好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免收担保费。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县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担保责任额的0.3%收取再担保费,省财政对减收费用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应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13.发挥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浙分行(分支机构)加强服务对接,加大对存在市场化融资困难的防疫单位和小微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小微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推动支持疫情防控专项贷款尽快落地,提供最优贷款利率,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四、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14.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小微企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责任单位:省贸促会)

15.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海关对防治疫情所需的各类进口设备及物资,要求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明的,要及时办理;对用于防治疫情的进境援助、捐赠设备和物资,要免收检验检疫费用;对因疫情原因增加的商品检测项目,要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减轻外贸小微企业负担。(责任单位: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16.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

五、其他事项

17.其他各类因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由所在市、县(市、区)负责认定,可参照此意见给予支持。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七、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分局、各直辖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浙江网商银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辖内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省级银行保险社团:

为全面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企业恢复生产金融服务工作质效,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企业的金融服务

(一)满足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金融需求。相关银行保险机构应严格按照重点企业名单,确定专人实施“一对一”对接服务;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第一时间满足重点企业融资需求。对于有续贷需求的要应续尽续,在贷款到期前完成续贷手续。鼓励发放信用贷款,并给予专项利率优惠政策。

(二)重点保障首批复工企业金融服务。对于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在2020年2月3日起复工的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各县(市、区)确定的复工企业清单,全面梳理排查企业贷款到期情况,实施清单制管理。对清单内企业应做到应续尽续、应贷尽贷,“一企一策”制定金融服务预案,确保企业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

(三)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疫情防控期间业务应急工作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企业各项金融服务需求均能得到快速满足,真正实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制定特殊时期的授信审批流程,由于客观原因贷款前提条件无法落实的,可采取先放款、后完善条件的方式,实现“快速审批、快速放款”;要制定票据承兑、核保核签、跨境支付等领域应急操作标准,研究采取录音录像等非现场核保核签方式,简化国际业务收付汇流程。

二、分类施策支持企业恢复正常生产

(四)确保信贷总量稳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逐月梳理形成企业贷款到期情况清单,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及其后3个月内到期的企业贷款均应逐户明确信贷支持方案,并提前与企业沟通。全省一级响应期间到期的贷款,借款人受疫情影响还款有困难或有续贷意愿的,原则上应通过展期、续贷、重组等方式进行处理,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在疫后恢复生产时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现金流暂时出现问题的企业,视情况设定合理的还款宽限时间,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

(五)大力发展线上服务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的线上服务功能,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广泛引导企业通过平台申请融资。要依托平台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要建立线上融资服务专项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全流程跟踪,确保每笔融资申请均有落实。要积极推进线上服务的制度与技术创新,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推进贷款申请、审批、发放全流程线上办理,最大程度地实现金融服务“一次都不用跑”。

(六)支持清单内企业顺利复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各地优先复工复产企业清单,对照授信情况,制定金融服务预案。要将清单内企业列为优先支持类,根据企业复工时间,提前足额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确保贷款快速发放,及时给予流动资金补充。要设置专项贴现额度用于满足企业经营资金需求,并确保贴现资金当日到账。

(七)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渡过难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等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制定特殊的信贷政策,分类施策予以纾困帮扶。鼓励对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企业采取减免贷款利息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对复工困难导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贷款展期;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酌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提供一定的经营缓冲期,推动企业降低负债率。各保险公司要主动加强企业保险服务对接,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暂停营业期间保费,延长保险期间或延后保费缴纳时间。

(八)支持疫后创业、扩大生产资金需求。鼓励向疫后创业人群发放低息、免息创业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在其申请创业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鼓励向发展前景良好、疫后有扩大生产需要的企业发放技改贷款、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等,对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于各行业优质企业,优先满足其并购融资需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

(九)保障个人金融服务稳定有序。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处理个人受疫情影响产生的金融服务问题,为企业复工创造良好人员条件。对新型肺炎感染人员、隔离人员、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延后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直至全省一级响应结束;在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月内,要根据相关人员实际情况,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灵活调整还款安排。支持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疾病险、医疗险等产品中针对新型肺炎客户取消等待期(观察期)、免赔额、定点医院等限制;支持将意外险、疾病险等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型肺炎等。鼓励采用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服务以及预付保险金等方式,切实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

三、保持企业稳定守住风险底线

(十)强化联合会商帮扶工作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大型企业流动性风险监测,确保特殊时期融资稳定。对防疫期间和疫后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企业,及时运用联合会商帮扶机制,探索采取线上会商方式,共同研究解困措施,坚持集体决议、一致行动,严禁单方面抽贷、压贷行为。

(十一)审慎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对确需采取资产保全措施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事先谨慎评估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重点关注可能对担保企业产生的影响等各种不利因素,防止因担保链、资金链导致风险扩散蔓延。对受疫情影响的上市公司质押股权,应在疫情期间及恢复期制定特殊的风险容忍政策。

四、建立完善保障机制

(十二)提高政治站位。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不折不扣执行各项金融支持政策,以战时思维全力以赴做好金融服务工作。要未雨绸缪,及时研判恢复生产时期企业可能面临的问题和困难,急企业之所急,想企业之所想,帮助企业顺利实现复工复产。要强化机构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妥善安排好在岗业务人员,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十三)强化责任落实。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内部责任分工,层层压实责任。要加大资源倾斜力度,提前谋划,确保全年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达4500亿元,无还本续贷余额超过2500亿元;企业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超7000亿元的目标。要加强内部督查督导,对责任目标落实不到位,对企业需求响应不及时的行为进行严格问责。

(十四)落实免责制度。辖内各法人银行机构应当制定特殊时期免责制度或免责行为清单,充分发挥一线业务人员和授信审查审批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各分支机构应加大对基层网点机构的业务指导,明确特殊时期的报告请示流程;要积极向总行争取各类免责政策,明确免责情形,避免因议而不决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利影响。

(十五)完善机制建设。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疫情期间和疫后金融服务机制,强化考核激励保障。要完善区域融资政策,加大对省内疫情相对严重地区的倾斜力度。对疫情防控相关的贷款,要给予较低的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要提高风险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新增的逾期60天以上贷款,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原则上计算逾期时间应当扣除疫情时期。


八、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

2月7日,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联合制定出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支持的意见》,提出16条金融举措以支持小微企业应对疫情。

上述意见强调,当前形势下要全力做好小微企业金融要素保障。具体为:

一、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总量保障,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二、加强央行专项再贷款支持,支持3家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省级重点名单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9家全国性银行在浙分支机构争取专项再贷款额度。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发挥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主动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要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四、提前对接续贷需求,力争全省2020年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新增超过1000亿元。

五、加大保险服务保障力度。全省保险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生产保障小微企业、其他受疫情影响受损小微企业等保险理赔服务工作,适当扩展已有险种的责任范围,研发小微企业专属保险产品和服务。

意见要求,浙江省金融机构要重点加大对四类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分别是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领域的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小微企业、复工复产的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园区、受疫情影响的涉外型小微企业。


九、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30条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2020年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以“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和“三个地”的使命担当、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的初心使命,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牢牢把握“四对关系”,坚决打赢“五场战役”,严格落实“八大机制”,坚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两手抓,坚定不移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妥有序打好经济发展总体战,以确定性的工作主动应对不确定的形势,以超常规的举措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冲击,以高质量的经济发展保障疫情防控的彻底胜利,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确保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物资供给

(一)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扩大生产。鼓励企业保质保量增加紧缺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生产,对企业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对省级应急物资重点生产企业,通过“短平快”技术改造、增补设备等方式,迅速扩产扩能生产口罩等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产生的亏损、投入的设备等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二)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降低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担保需求,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省再担保公司对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3个月再担保费,省财政给予专项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应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增加农副产品有效供给。支持农业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有力保障畜禽水产养殖饲料、兽药、屠宰、粮油食品加工等企业加快复产。全面组织春耕生产和农业生产恢复,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调运和供应。畅通农产品绿色通道,加大对本省蔬菜、生猪、水产等的收购力度,支持农贸市场、超市等维持正常营业秩序,确保“菜篮子”产品足量供给、价格稳定。

三、全力推进企业降本减负

(五)用足用好减税降费措施。落实落细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等一揽子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增值税留抵应退尽退。落实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等措施。

(六)减免缓缴企业税收。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因疫情防控停业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免缴当月定额税款。

(七)降低企业用电用水用气成本。减免疫情防控期间停工高压企业容量电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加大电力需求侧响应电价补贴力度。安排2020年电力直接交易、现货市场交易等市场化电量2000亿千瓦时,降低企业用电成本30亿元以上。工业用水价格、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对企业生产经营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各项费用。

(八)降低交通运输通行费。将现行的货车通行费8.5折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ETC货车,实施时长3个月。将使用ETC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9.5折优惠幅度扩大到8.5折,实施时长3个月。将现行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从10个指定收费站扩大到全省高速路网,统一按6.5折收取。

(九)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免收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减免租金的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四、全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十)加大信贷纾困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确保全年信贷总量只增不降,贷款增速高于全省生产总值增速。运用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及生活物资生产企业,安排专项信贷额度,优先保障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做到不转逾期、不计罚息、不下调贷款分类、不影响征信。对复工复产的企业提前开展融资对接,多种途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的涉外企业专设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绿色通道。

(十一)减免企业贷款利息。在省级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免除实体企业贷款利息。对疫情防控相关和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减免金融服务手续费,2020年全省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对因疫情影响产生逾期的企业贷款,减免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各级财政对免除企业3个月及以上贷款利息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省财政根据各地奖励情况进行补助。金融机构对企业免息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内容。

(十二)对扩大融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按其年度累计发行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承销民营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按2倍标准给予奖励。对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且不需要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的金融机构,给予每个项目10—30万元奖励。对使用央行支小再贷款发放小微民营企业贷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再贷款使用金额的0.5%给予贴息性奖励。

(十三)推进债券发行提速增效。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各类债券,对发债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的,建立绿色通道。对存量企业债允许发新还旧,增强政策性担保工具对债券发行的增信支持力度,2020年新发企业债发行超过350亿元。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优化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企业杠杆率水平监测预警,大力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五、全力保障企业用工

(十四)精准做好复工复产用工服务。坚持受控复工,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大数据分析研判,做好返工人员的管理服务。开辟员工返岗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复工企业核心员工、技术骨干及时到岗,鼓励采取“点对点”包车等方式,实施全程管控,确保安全。出台招工引才政策措施。开展网络招聘“双免”专项活动,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开复工企业、求职者均可在政府所属的人才、就业网站上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各级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紧缺用工提供免费服务。鼓励各地开展劳动力余缺调剂。

(十五)返还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可返还1—3个月不等的社会保险费,月返还标准按2019年12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确定。上述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职工补缴之后视为正常缴存。

(十六)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培训类专项资金补贴范围,按照实际培训费用享受不超过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做好劳动纠纷化解、保障职工稳定就业。

六、全力畅通经济循环

(十七)尽快恢复和保障物流畅通。坚持全省一盘棋,严格按照“一断三不断”原则落实防控工作,对持有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不得拦截,坚决杜绝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断路阻碍交通等行为。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简化绿色通道查验手续和程序,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优先通行,在正常情况下不对运输从业人员实施隔离观察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出行车辆通达。加快恢复航空、铁路、港口等正常运营,完善物流集疏运体系。鼓励快递企业创新业态形式,扩大服务范围,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合理消费需求。

(十八)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外贸企业巩固传统市场、开拓“一带一路”沿线等新兴市场,加大对国际性展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贸易摩擦诉讼支持力度。对因疫情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已支付且确实无法退回的展位费用,可按不高于原补助标准继续补助;对省内防疫物资出口转内销而发生的外贸订单违约赔偿金给予一定补助。鼓励开发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新模式,加大对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保障力度。对外贸企业由于疫情原因无法按时交付订单,造成合同违约或取消的,当地政府和贸促会应积极帮助企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支持企业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十九)加快提振消费。合理安排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营业时间,方便居民采购,无正当理由不得关闭。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违法行为。着力提振居民消费,加快释放新兴消费潜力。深化“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促进养老、家政、健康、文旅、农村消费等扩容提质。出台支持服务业稳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重点扶持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按国家规定暂时退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二十)补齐产业链打通供应链。统筹推进重点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系统解决原材料供应、上下游协作、物流畅通等问题。结合疫情防控,聚焦产业链短板弱项,加快发展医用防护物资、诊疗检测等行业,完善物资储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国家统一调配调剂的基础上,建立长三角重要防疫物资互济互保互换机制,推进生活必需品产销余缺调剂。加强跨区域协作,推进产业链全链条恢复正常生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平台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作用,引导企业互助共济、共渡难关。

七、全力培育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

(二十一)加快发展新商业模式。充分发挥阿里巴巴、网易等平台公司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网上销售、更好拓展市场。确保生活保供类电商企业正常运行。支持商贸企业利用APP、小程序等方式维护和拓展客户,特别是利用电子商务开展日常生活必需品销售,发展“线上下单、无接触配送”模式。开展农产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

(二十二)大力培育数字经济新热点。充分发挥数字经济先发优势,大力发展网络诊疗、在线办公、在线教育、数字娱乐、数字生活等新业态。统筹安排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创建激励资金等,发挥政府产业基金作用,加大机器人、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支持力度,推进产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2020年受理的企业科技创新券使用额度上限提高至50万元。支持电信运营企业、云平台企业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免费提供云上办公服务和提速服务等。

(二十三)加快生命科学科研和产业化。加大原创新药、医疗用品、医疗器械、精准诊疗、快速检测等研发攻关,对企业承担省级主动设计的防疫攻关应急研发项目,按“特事特办”原则,立项启动和首期经费支持同步进行,后续经费根据投入和绩效情况给予补助。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确定。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支持杭州钱塘新区、绍兴滨海新区等创建生物医药“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加快推进疑难病症诊治提升工程和中医药传承工程建设。构建覆盖全省的医疗应急救援体系。

八、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二十四)发挥政府性投资支撑引领作用。调整政府性投资计划,扩大投资规模,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针对疫情防控中的短板和需求,加强项目谋划,加大铁路、公共卫生、防灾减灾、老旧小区改造等补短板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向疫情重灾区传染病防治急需的项目倾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公共卫生领域和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前沿性、公益性、共性关键技术的投入。加强乡村人居环境整治。全力推进亚运会配套项目建设。

(二十五)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按照“一项一策”原则,分类分批统筹组织551个省重点续建项目有序复工,新增安排100个左右省重点项目开工建设。在疫情受控基础上,组织全省扩大有效投资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完善“4+1”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六个千亿”产业投资工程,滚动安排实施490个省市县长项目。抓好外资项目建设,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应对疫情的相关政策。强化重大项目月度协调例会制度,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开通建材供应、物流运输绿色通道,加大工程材料价格监督。

(二十六)加强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的符合条件的省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可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场所,所需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地方政府债券优先支持2020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的医疗卫生、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和补短板项目。国开行浙江省分行建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提供不低于500亿元融资总量,用于保障2020年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补短板项目,优先向疫情重灾区项目倾斜。

九、全力优化政府服务

(二十七)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把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项目建设与深化“三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落实清单,以更大力度帮助企业解决用工、原材料供应、物流、融资等各方面困难。强化属地责任,建立重点企业驻企指导员制度,督促企业开足马力生产,保障全产业链正常运行。依托“浙里办”平台,及时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政策措施,搭建企业诉求响应平台,推动各地建立诉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发挥“最多跑一地”作用,强化疫情防控法制保障,采取多种举措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以善意原则推动息诉止争,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实施审批绿色通道。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评、能评等审批事项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承诺制,施工图事前审查改为事后审查,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出具批文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结、费用减免的绿色通道。依托投资在线审批平台3.0(工程审批系统2.0),优化投资项目线上审批服务。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在线招商。

(二十九)创新政府采购服务。简化政府采购程序,对于防疫等突发公共事件采购项目,可按紧急采购项目执行,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业直接采购。健全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深化“政采贷”、履约保函等金融服务,利用“政采云”推进线上普惠金融服务,助力缓解供应商资金难题。

(三十)激励全社会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省委、省政府对在疫情防控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医护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给予通报表彰。压减政府开支,加大企业扶持力度。出台支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政策措施,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其他间接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企业,以及稳岗就业、慈善捐助、减免租金等企业,予以相关政策激励。

国家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措施的,浙江遵照执行。各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十、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影响,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杭州的“稳”为全省全国大局作出贡献。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浙江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17条”(后附)等系列惠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实际再制定如下政策:

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快和扩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基准的运用,推动全市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金融机构在合同利率基础上对在杭小微企业再给予优惠的,政府按两个月实际下浮部分的50%额度给予奖励。

2.免收企业担保费用。全市所有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非国有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的,比照国有政策性担保费率标准,政府给予两个月补助。

3.临时性降低医保费率。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4.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5.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市属及以下国有经营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对免租金2个月以上的,政府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6.补贴商贸服务企业。对年税收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物流配送等小微企业,按2019年增值税月均纳税额的市区留存部分额度,政府给予两个月补贴。

7.加大对物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政府可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

8.发放企业员工租房补贴。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9.统筹解决返工人员过渡性住宿。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10.引导解决双职工家庭“看护难”。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11.全力保障防疫物资采供。鼓励医药流通企业采供急需防疫物资,其中对符合国家防疫标准的口罩采取“平进平出”零利润销售的,政府给予0.5元/只的补助,补助期限暂为政策印发之日起两个月。

12.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建立市级服务企业工作专班,组织各级干部深入企业为企业提供全覆盖精准服务。对企业涉及疫情的法律纠纷,通过成立律师公益服务团、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积极提供援助,降低法律风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需要全市上下政企联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发展,切实做到“政府过紧日子”,以最大诚意、最大力度,进一步削减“三公”经费和专项资金,千方百计挤出资金,帮助企业和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自力更生,严格防控疫情,有序复工生产,努力将疫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广大职工要顾大局、识大体,弘扬家国情怀,全力投入生产经营,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与企业复工复产作出贡献。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步就疫情形势再及时制定实施相应政策。中央、省出台相关新的支持政策,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2月9日

附件1: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财金〔20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附件2: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财金〔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附件3: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详见本文第六篇


十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不断深化“三联三领三服务”活动,支持企业积极防控疫情,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1.完善联系机制

深化“三联三领三服务”以及为企服务问题收集、交办、流转、办结机制,加强区领导、行业主管部门、属地街道对企业的服务,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的实际问题。

2.加大企业财税支持

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的企业,根据省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延期缴纳税款及缓缴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3.加大产业扶持力度

对符合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的小微企业,优先予以兑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疫情期间,对保供应和稳物价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专项扶持。

4.加强信贷支持

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争取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举措,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

5.优化金融服务

协调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开展线上服务,精准匹配企业融资需求。协调金融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审批“绿色通道”,快速推进审批和放款,解决企业流动性需求。

6.加大外贸出口支持

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小微企业对上沟通,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组建上城区对外贸易预警群,邀请国际贸易律师团协同,援助出口企业。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的支持力度,对境内外展会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在延续实施2018年度上城区外经贸发展政策基础上,对企业参加“一带一路”国家展会展位费给予100%资助,每个展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助;对企业参加中小企业小微联保的,给予100%保费补助;对出口小微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7.减免小微企业房租

对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小微企业,自浙江省发布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8.帮扶小微企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小微企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相关政策扶持。

9.开辟企业办事绿色通道

充分发挥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功能,指导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减少办事环节和材料。对紧急防疫或区重大项目,实行预审批、联合审批、承诺制审批,确保项目以最快速度落地。

10.提供咨询指导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咨询服务,建立公益性法律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咨询,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政策解释,区相关部门积极协调解决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类劳资纠纷。

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的政策,遵照执行。

上城区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2月7日

整理人/姜海斌、胡高鸳律师团队

2020年2月11日

姜海斌律师:二级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争议解决、劳动法研究。

胡高鸳律师:四级律师,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服务、民商事法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