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于1月27日发布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针对执行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姜海斌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问:以上三个通知,具体要执行哪一个? 答:三个通知都要遵照执行,但涉及到具体时间时应按照高标准的执行。比如企业复工的时间,应安排在2020年2月9日24:00之后,例外企业除外。 二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 三问:如果不执行这些通知的相关内容,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四问: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不上班,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足额发放。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二十二条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 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五问:1月31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上班,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 答: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有一些企业在该期间还是要正常上班的,对于这些员工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分析。如果在该期间,延长的工作时间或双休日加班,还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没有加班事实,则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只需要正常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即可。 六问:除例外企业外,其他企业要求员工在2月9日前上班,员工能否拒绝? 答:可以。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七问:对于确诊病例、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并且在此期间如果其劳动合同期满,还应当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文/姜海斌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