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的强势侦查权与刑罚的谦抑性

浙杭研究/2014/12/26

日前,有一则新闻,浙江省某县公安局破获特大网络诈骗案,赶赴深圳、福州、长沙、杭州、宁波等地,统一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0余人。并说,“本次抓捕行动中,参与抓捕人员之多,涉案金额之巨和落网人员之多都是该县公安部门办案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里程碑!”

后来了解到,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有二类人。一类是利用炒黄金软件进行资本运作的公司领导和员工,另一类是上述网络软件以及服务器的供应商所在公司的老板和员工。炒黄金公司与他的客户在进行炒黄金交易时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是否遵守交易规则,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认定炒黄金公司的老板和员工已经确实无异构成犯罪?特别是能否认定构成诈骗罪?事实上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这类案件大部分不作为犯罪处理。少量作为犯罪处理的,均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样处理,刑法的打击面就小得多了,只对公司的决策层追究法律责任,对一般员工不予追究。对网络软件以及服务器的供应商所在公司的老板和员工追究刑事责任,那就太离谱了!这些公司经营好多年了,只是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软件、推销软件用于炒黄金交易。对于少量的炒黄金公司不具有法定资格且违规交易,甚至“诈骗性的炒黄金”,软件供应商不得而知,也不可能构成共犯。公安部门没有认真取证,没有认真调查,没有认真研究,就大规模收网,竟然抓捕160余人,那就太过分了!

 一个法治国家,十分重视人权保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二次大修,越来越注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所以,我们通常将刑事诉讼法称为“小宪法”,就是这个道理。我们通常还说,刑法具有谦抑性,就是说刑法很“谦虚”,很“谦让”,不轻易出手。如果采用非刑法手段可以解决的,就不用刑法手段。刑法也很容易伤人,因为它往往会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甚至 是生命权。所以,后果很严重,它不轻易使用。这就要求我们公安部门、检察部门、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在依照刑事诉讼法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轻易出手抓人,不能动不动就说抓了多少多少人!像上面所讲的案件,那些公司的普通员工何罪之有?他们只是正常的拿点工资,正常的开发软件,正常的推销软件,谁会清楚他人会用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一出手将他们“一网打尽”,“共计160余人”,千里迢迢将他们抓捕到一个陌生的、他们从来也没有来过的地方,失去人身自由,痛苦的度日如年!后来,发现抓错了,又利用公安部门的强势地位使得他们不敢、不能追究公安部门的法律责任。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真的应该与他们好好讲讲,他们也真的应当好好学学!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