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的机制才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

浙杭研究/2014/10/29

人民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是法治的基础,也是重点。社会矛盾频发,国家职能以及社会公众自我调节功能均在逐步化解,但最终会归结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它的行为合法性,最终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公平公正,对于国家管理、社会进步均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怎么样设置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怎么管理法官,社会公众应该怎么对待法官,才能有利于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呢?

首先,人民法院、法官要独立。法官是对矛盾的各方进行居中裁判,他必须完全独立各方。有时候国家政府是矛盾的一方,所以,人民法院、法官必须独立了政府。如何做到这一点?国务院就完全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对独立。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去行政化”。我们可以在一定范围要求地方法院独立于地方政府,财政、人事必须独立。法院的党委应当归于上级法院党委领导。财政费用由全国人大单独立项审批,全额保证,与政府无关。

其次,法官、合议庭在审判案件过程中,有决定权。“有审才有权判”!法院领导、庭领导均必须予以充分尊重。在英美法系,有些国家的法院是没有院长的,法院只有后勤服务方面的领导。这就是法官要“职业化”。法官、合议庭在第一线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开庭、交流,对案件证据、事实比法院领导清楚,又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专家。如果没有其他因素的影响,他作出的决定更公平公正。

还有一点,判决的结果与法官、合议庭无关。判决结果可能会对对某些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这些不是法官应当考虑的。他应当考虑的是,如何判决才更符合法律,更符合法理,更符合深层次的国家利益、人类的文明进步,甚至于人类的自然属性等。不管他如何判决,该判决不会影响他的升职,不会威胁到他本人以及家人的安全,对他的工资待遇、经济收入都没有影响。当然,他也不应当考虑该判决的作出可能会使国家承担严重责任,或者某些警员会脱掉警服。

最后,法官、合议庭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上诉、申诉,要求上级人民法院监督。社会公众可以监督,还可以舆论监督。舆论监督必须自由、充分,但归结点要归结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定程序,上诉、申诉。几乎所有的判决都可以公开就是接受监督的一种好方式。

总之,要选拔专家型的老法官来审判案件,他对案件有决定权,他人不得干涉!创造一种环境,使得判决结果与他本人无关,除非他的判决违背法律、违背法理,被上级法院依法改判。法官心中只有法律!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