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本律师收到了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许可原告郑某等四人撤诉,宣告了我的当事人胜诉。
某市公安局在此前认定郑某等五人殴打二位被害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给予10日到13日不等的治安处罚,并已经执行到位。因为其中一人为事业单位合同工,单位正在考察转正。如上述违法事实属实,将不可能转正。在通过各方面努力均没有效果的情况下,请求法律途径解决。
通过二次沟通,本律师了解到,本次纠纷的起因是一名被害人追求郑某不成,要求郑某赔偿平时花销为由索求钱财,并以败坏名声相逼,完全无理。郑某与被害人接触谈判,担心被殴,而要求另外数名男性朋友和一名女性在场。短信证明,郑某有明确要求,“不要动手”。在谈判过程中,二位所谓被害人对郑某等二位女性动手殴打,这时,另外三名男性出手相助。双方均有轻微受伤。
公安取证过程中,将本案起因隐去,认定:郑某欠钱不还且预先安排另外四人借机殴打被害人,构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并且违背事实认定:违法行为人中有人携带伤人工具;对于处罚过程中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一律不给,但要求他们签署收到法律文书之凭证;未依法告知违法行为人程序性权利,对于违法行为人一再主张的“有短信可以证明没有违法主观故意”不予理睬。公安机关取证材料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在后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我们紧紧抓住“ 坚决要观看全程录音录像”,“公证短信可以证明没有违法主观故意”,公安取证程序以及处罚程序严重违法之要点。最后,公安承认定性错误主动撤销上述处罚。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知道,有时公安办理违法程度有些离谱,当事人不懂法、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真是太老实了!敢于依法较真的人多了,才会促使公安严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