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以美术作品制作衍生产品的侵权范围

浙杭研究/2011/07/25

--评陈家泠诉杭州**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案之一

美术作品被创出出来后,因其具有较高的艺术性与欣赏价值,以其为基础制作艺术衍生品往往具有巨大的市场。因为存在高额的利润,因此,这些美术作品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将其复制品制作成以其它物件为载体的艺术衍生品如平面礼品、毛绒玩具等等。

一般来说,美术作品被制作成艺术衍生品,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可以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平面复制,如将美术作品转换一个平面载体诸如丝巾、领带、包装盒子、U盘等;另外一类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如将平面的卡通作品制作成三维的玩具等。另外,制作艺术衍生品,有时会使用整幅作品,有时会使用作品的部分特别是核心或精髓部分,这就涉及到作品的切割。

如果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美术作品制作成艺术衍生品,则可能侵犯作者的以下权利:

1、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制作平面或立体的复制品,比如大量复制于围巾、领带、U盘、手札、礼盒等礼品之上,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2、将作品改变着色或部分的构图,添加制作单位的标识或其它文字,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3、将这些侵权产品进行销售,侵犯了作者的发行权;4、所制作并销售的部分侵权产品截取了作品中的精髓部分,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5、作品中未指明作品,或者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作者的签名,或者侵权产品在切割作品时切除了作者的署名,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 

可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主要的多项权利,在考虑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时,可以作为一个因素。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与涉外业务部主任 李庆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