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本律师作为运输公司代理人,办结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案经一审、二审,法院确认“否认运输公司已经完成运输义务”的举证责任由托运方某食品公司承担。一般的,已经完成运输义务的举证责任当然由作为承运方的运输公司承担,为什么在该案中法院确定由托运方承担举证责任呢?
案情简介:食品公司与运输公司于2006年8月建立货物配送运输的合作关系,并签订了配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一、食品公司要求运输公司配送的站点和范围主要是大卖场、连锁超市以及商场,运输公司承诺随时按照食品公司的要求在48小时内将货物配送至指定客户,并将“出货单客户回签联”在当日18时前交给食品公司。二、运输公司将货物配送完毕时,以“出货单客户回签联”为依据计收配送费。三、次月5日,双方碰头将上月的配送费结算完毕。庭审中双方确认有些配送费的确认结算时间往往要第三个月才完成。
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出货单客户回签联”签收人未签全名或者未记载签收人的情形,食品公司出示138页“出货单客户回签联”,证明这种情况的存在。这138页“出货单客户回签联”项下的货物价值为229000余元,相应已经支付给运输公司的配送费为2000余元。为此,食品公司向法院请求,要求运输公司赔偿229000余元货物损失,并退还相应配送费2000余元。
双方理由:
食品公司主张,作为承运方的运输公司按照托运方的要求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客户。现在,对于138页“出货单客户回签联”签署者姓名都不全,有些甚至未签名。运输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将货物交付给特定的客户,就必须对该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因此而收取的配送费应当予以返还。支付配送费行为是食品公司财务部门所为,不能据此认定食品公司已经完成了“对货物是否送达”的审核权利。
运输公司主张,托运方先审核承运方是否已经完成运输义务,而后支付运输费用。所以,承运方先运输、托运后付费用应当认定为承运人已经依约完成了运输义务,这是运输行业的交易习惯。这在本案中得到了体现,事实如下:一、运输公司已经按约履行了送货义务,食品公司也支付了相关配送费。二、食品公司对于运输公司及时提交的“出货单客户回签联”进行审核并支付了配送费,且未在约定时间内对所提交的单据提出任何异议。应当据此确认食品公司已经认可了运输公司的送货行为,且合同没有约定运输公司送达货物时必须取得客户的书面签字认可。三、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在货物送达后的当日18时前有义务将唯一的“出货单客户回签联”交给食品公司,并在此后的30日至60日食品公司才支付配送费。在现今的通讯条件下,食品公司应当已经完成它的审核权利义务。四、食品公司在已经支付了配送费后,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客户确未收到货物的条件下,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所谓的“赔偿责任”显属无理。
一、二审法院认为,运输公司按约及时向食品公司交付“出货单客户回签联”,在此后相当长时间内,食品公司完全有时间、有能力、也有合同义务对收货情况进行查证,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支付费用。该交易习惯法院予以尊重。为此,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按约支付运输费的行为是对运输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确认。现在,食品公司主张“运输公司未能完成运输义务”,该举证责任应当由食品公司承担。在其未能完成举证义务的前提下,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