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文二西路“5.7”交通肇事案法律适用、思考及其他

浙杭研究/2010/01/10


第一个问题,到底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般的车祸事件,构成刑事犯罪的,通常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过失是就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而言的,行为人不希望、不追求后来事实上发生的严重后果。至于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来说,往往是明知故犯,是故意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不存在逃逸致人死亡情节,但明显可以认定“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顶格判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本案有其特殊性。如果确实存在行为人驾驶跑车,在有较多人行横道线的闹市街区,在车水马龙的时间段,高速或者超高速飙车这个客观事实,则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后果的发生存在清楚认识,明知必然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主观心理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处于放任状态,构成间接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于人流高峰期间高速或者超高速飙车冲向行人较为密集的人行横道线的行为一经实施,便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而可以考虑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关键、最本质区别是:“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对危害后果是过失的,不追求也不希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是追求的,至少是放任的。具体分析本案,司法机关会仔细分析研究本案的一系列证据,认定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再从该事实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认知。本律师认为,存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本案的最终可能,但可能性很小。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的一种,它是一种非常普遍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故刑法将它单列出来。

第二个问题,在办理本案前期,公安机关是否可能存在法律程序方面的不当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之一)发现存在犯罪事实或者有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立案并采取法律措施。一般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刑事拘留或者取保候审,有时候也可以由检察机关决定直接逮捕。对于需要予以控制的行为人,在立案决定作出前,可以依照我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予以留置盘问。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行为人可以留置盘问,被盘问人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可以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事实上,因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是一个办案警察的主观标准,故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警察“依法”长时间留置盘问无辜的人。

   在本事件中,交通警察接警到达现场的第一任务是立即保护现场、抢救受伤者。同时,对肇事者口头传唤并留置于警车中或者其他留置场所。现场取证和其他方方面面的取证工作随即展开。考虑到伤者在送到医院后半小时内即不治死亡,以及肇事地点在人行横道线上这一基本事实,应当很快认定肇事者在事故中至少负有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立即以刑事犯罪立案,使本案尽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样,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于依法立案均持谨慎态度,对构成犯罪的证据收集均达到较为充分的条件,所以,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才可以立案。但是,不管怎么说,对于此案,公安机关必须在二十四小时或者四十八小时内完成上述立案前的证据收集工作。立案前均应当依法予以留置盘问,不可使之处于完全自由状态。所以,如果确实存在肇事者当晚回家的事实,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存在违背法律规定之处。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侦查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罪名与报请批准逮捕的罪名、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罪名,以及起诉的罪名、判决的罪名不一致的现象,这是正常的。因为办案机关对于一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认识,会有一个逐步推进、深入、由表及里的过程,不同的机关也会持有不同的看法,故也存在反复的可能。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不管在事实认定方面,还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疑点,均应当按照归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处理。我们应该对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实体处理应持宽容的态度。

    第三个问题,富裕家庭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是一个大问题。富裕青年人应该对社会有责任感,应该有道德底线,决不能认为“我有钱,我可以做任何事”。

  “富二代”的教育和道德缺失问题应引起社会各界和家长们的足够重视。目前我国的年轻一代普遍是独生子女,父母长辈对子女过于溺爱,造成性格上的极度自私自我。其中部分“富二代”更是道德感、自制力、责任感全无,缺乏对生命的关爱和尊重,对公共道德准则的遵守,究其原因是其父母长辈或者所谓的成功人士,在自由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浪潮下,忙于事业,对子女疏于教育,加上自身经历了艰苦奋斗,不想再让子女吃苦,导致对子女过于呵护。对子女只注重金钱和经济利益等物质给予,却缺乏精神培养,没有让子女养成意志坚强、勇于拼搏、有责任感的优良品格,直接造成了子女人格的不健全,性格的极度扭曲、自私。我们认为,过分呵护子女,从本质和长远角度看是害了子女,也害了他人。我们并不反对父母长辈为子女创造和提供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但是,教育好子女,使之成为一个健康、人格健全的人,其意义远远高于为子女创造和提供优裕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一责任是父母的天大责任,责任重于泰山!!

  我非常希望社会上有钱的人,特别是有钱的青年人记住这样一句话:“你有钱,你可以住总统套房,但不可以浪费里面的水。你有钱,你可以买名车,但无权违法驾车。”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