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股权融资---股权转让

浙杭研究/2023/02/01

案例引入

林某于2020年6月与创业伙伴吴某、赵某创立杭州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直播电商提供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林某持有公司80%的股权,吴某、赵某分别持有公司10%的股权。


2021年3月,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林某拟以转让部分股权的方式引进新股东,并与拟引进的专业投资机构所设立的持股平台Y合伙企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10%的股权转让给Y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林某对该等股权转让事宜与其他股东吴某、赵某协商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吴某、赵某均不同意林某将其股权转让给Y合伙企业,并拒绝在《同意股权转让确认书》和《股东会决议》上签字。


2021年7月,Y合伙企业以林某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将林某起诉至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履行合同义务,将其持有的X公司10%的股权过户至Y合伙企业名下。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案涉股权转让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规定为由认定林某与Y合伙企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遂驳回Y合伙企业的诉讼请求。


Y合伙企业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将其所持部分股权转让给Y合伙企业虽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但因该等股权转让行为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即无法将案涉股权变更至Y合伙企业名下,Y合伙企业可以要求林某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融资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包括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两种情形。为方便探讨股权融资问题之需要,及股份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较少的法律限制,除非另有所指,本文所称股权转让系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情形,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及股份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形。


通说认为,股权融资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方式,但严格意义上来讲,股权转让并非股权融资。因股权转让系股东将其股权“卖给”他人,一般情况下,出卖股权所得对价系由转让股东所收取,公司并非因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而获得资金注入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但在公司股权设计及融资规划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代持部分股权以方便后期进行转让部分股权,所代持股权后期对外转让时,转让股东所获股权转让款缴纳之前认缴的出资,或引进的新股东受让原股东认缴出资的股权后对受让股权进行实缴出资,或因转让股权所涉股权转让款部分由转让股东收取,“资本溢价”部分进入公司账户记入资本公积,从而达到公司融资的目的,在该等情况下,股权转让即成为股权融资的方式之一。


因转让股权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及实务中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仅以一纸“股权转让协议”就想完成股权转让的目标,而导致与股权转让相关法律纠纷大量出现。根据相关统计,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相关案由中最频发的诉讼案由,发生争议的数量高居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的榜首。因此,为避免出现法律纠纷,使公司融资顺利进行,在股权融资过程中聘请专业人士对股权转让的整个过程进行专业指导,对无论股权转让方还是股权受让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务操作案例,为规避法律风险,并顺利完成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一般操作流程如下:


1、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初步接触、达成股权转让的初步意向,并根据磋商的进度情况签订意见书、合作协议、框架协议、备忘录和保密协议等前期文件。


2、在转让方和目标公司的配合下,受让方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及标的股权进行法律、财务、资产等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是通过对目标公司及标的股权法律状况的资料、文件、信息以及其他事实情况的收集,实现对目标公司、标的股权、相关背景和法律状态进行调查,从法律角度收集并分析与该次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法律尽职调查主要进行如下工作并关注如下事实和信息:


a到公司登记机关调阅公司登记档案资料。调阅公司登记资料过程中,尽调律师应关注转让方持有公司股权情况;标的股权是否设置了质押等他项权利;标的股权是否已被法院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b通过对转让方及公司负责人的访谈,了解标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


c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审查标的股权是否已经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特别是以房产、土地、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相关出资是否已履行了评估、交付、登记等手续;


d对标的股权项下的资产,尤其是土地权、矿产权、知识产权等影响股权价值的重大资产做审慎调查研究,关注重大资产有无权属瑕疵及可能性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查阅标的公司的财务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财务凭证、业务合同等,及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获取标的公司财务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并以该财务尽职调查的结果作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和参考。财务尽职调查主要关注如下信息:


a查阅《资产负责表》及相关财务凭证,核实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b查阅《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了解标的公司资产、负债、实收资本、所有者权益总额(净资产)等财务数据;


c查阅标的公司《审计报告》(如有)和业务合同,对标的公司的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或有债务;


d对标的公司所有的房产、土地、设备、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的权属状况进行核查,关注公司的非货币资产是否进行了评估、登记、过户等手续。


资产调查与评估

资产调查与评估主要是由资产评估公司对标的公司所属资产进行调查与评估,核查标的公司资产的真实性及非货币资产的权属状况,并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必要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及对公司进行估值,以此作为标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依据与参考。资产调查与评估主要进行如下工作及关注如下事项:


a对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进行调查,核查非货币资产的真实性及权属情况;


b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成本法、比较法、收益法等评估方法,对标的公司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磋商,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基准日、股权转让价款、付款方式、交割节点、股权转让后公司治理结构、债权债务处理等进行实质性谈判和磋商。


交易基准日

确定交易基准日是确定标的公司各财务数值特别是公司净资产的前提,亦是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前提。


股权转让价款

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和公司增资扩股不同。对公司进行估值以确定认缴新增资本投资人的持股比例通常为增资扩股的必经程序和必要条件。而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会影响公司的资产变化及对其他股东产生影响,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主要是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但为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平合理,避免交易价格过分偏离股权的“真实价值”,协议双方通常会以会计师事务所调查核实的标的公司净资产金额(所有者权益总额)和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的标的公司净资产金额作为依据和参考,或通过对公司进行估值,并以估值结果作为依据和参考,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付款方式

为保障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协议双方可根据股权转让的重要时间节点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必要时可在金融机构设立双方共管或第三方监管账户,降低信用风险,以保障股权转让合同的顺利履行。鉴于股东名册变更是股权转移的时点,可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的重要时点,以促进受让方及时取得股东名册变更、取得出资证明书。


交割节点

股权转让后办理交割,是股权转让交易的重要环节。交割节点条款(交割日条款)应明确标的股权的所有权自何时转移,即转让方在交割日后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受让方交割日后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权转让合同中,一般可以约定:以股东名册变更日为交割日。股权交割日之后,转让方将不再作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享有任何股东权利,亦不再承担目标公司的任何义务、负债或损失;受让方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并取代转让方继续享有和履行目标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及章程中规定的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股权转让后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转让后,随着新股东的加入,可能会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改组。董事会可能会聘任新的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账务总监等高管人员。股权转让后公司治理条款亦为双方谈判与磋商的重要条款。


债权债务处理

股权转让所关注的股权债务主要是指目标公司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包括通过尽职调查已查明的债权债务,也包括目标公司和转让方可能隐瞒的债权债务,亦包括或有债务。对于已查明的债权债务,可能已经体现在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的财务数据中,亦可能未列入财务报表的负债中,如存在该等情况,双方磋商股权转让价格时可以将此情况作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的因素进行考虑。如转让方可能存在隐瞒目标公司对外债权债务的情况,双方可以约定:转让方保证除已披露的债权债务外,目标公司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如存在转让方未披露或股权受让后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新的债权债务而致使受让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由转让方对受让方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征求其他股东意见,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亦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公司章程中关于禁止或变相禁止股东转让股权的条款,即使通过了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该种条款也违反了股权自由处分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该种条款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公司章程中个别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有可能不产生约束力。该种条款存在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无特殊规定的,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主体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而非股东持股比例过半数。


转让股东在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意见时,应在征询通知中载明其拟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价格、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条件,以便于其他股东能够判断是否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一般来说是指股权转让数量的等同、转让价款的等同、支付方式的等同、支付期限的等同、违约责任的等同等。


特殊情况下,向公司增资扩股、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提供公司经营发展所必须的技术秘密、销售渠道等有助于维护公司和其他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因素,可以作为同等条件予以考虑,其他股东在不能够提供同等条件时,应当不允许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是与目标公司利益无关的因素,不属于同等条件(例如受让人额外向转让股东提供借款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对其他股东来讲,当转让股东向其发出的征询通知中,未载明或未准确完整的载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条件时,其可以要求获知转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条件,并声明若不能告知,视为转让股东未合法有效履行通知的义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转让股东不得放弃转让股权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有权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合理损失。


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有权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方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存在如下法律后果:(1)其他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并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2)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转让股权的股东赔偿损失;(3)股权受让方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各自的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股权转让或者股权受让(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内部决策程序、作出相应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对于转让方来说,法律并未规定股权转让需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只需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即可。但转让方也应关注公司章程中是否对转让股权事项作出特殊规定。若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转让方和目标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受让方如是公司,其公司章程有无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限额的规定。若有相关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应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受让股权事宜作出书面形式的决议。


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对股权转让事项进行审批。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无论转让方和受让方公司章程是否对转让股权(或受让股权)作出特殊规定,部分地方的工商行政部门为了监管便利,经常要求交易双方必须提供载明同意转让且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会决议。


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转让应履行资产评估、强制要求进场交易、审批程序等特殊要求的,承办律师应提示相关主体履行相关程序。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价款支付、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名册变更、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等义务。


若涉及公司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监事的变更,还需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文件,并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若股权转让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或各方约定需移交财物,或目标公司由一方控制变为双方或多方控制,或托管管理等情形,需对公司的印章、证照、合同、产权证书、财务账簿、银行支付U盾等财产进行交割的,应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办理交割手续。

股权转让所涉税务问题

企业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系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股权转让获得的投资收益应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并适用25%的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


公司股权转让的转让方系个人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作为“财产转让所得”获得的投资收益应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实务中经常出现个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的情况,转受让双方就同一股权转让事项订立两份内容不同的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阳合同”用于工商备案,该合同上写的股权转让价格或理平价转让,或是1元或0元转让;“阴合同”用于真实交易,上面写的是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格。为避免税款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增加了一种征管手段----“核定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由此可见,如果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就会触发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收入”。


如股权转让方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股权转让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文/浙杭所公司业务部 杨新生 杨迪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