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信用卡诈骗罪改判盗窃罪案
承办 杨贤界律师
【案情】
被告人李某毕业于浙江一所知名大学,上学时系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刚毕业,本想出国勤工俭学。2011年12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杭州市下城区一家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王某的1张农业银行借记卡遗忘在ATM机内未取走。被告人李某查询余额后发现卡内有人民币16100元 ,之后其分八次取走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人民币1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提起公诉,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三)项规定,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是被告人李某在发现受害人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后不退卡(已输入密码)、当即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辩护人杨贤界律师认为:一、本案关键是受害人银行卡的密码是其本人自己输入的,被告人李某只是陆续按键取钱,其行为不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李某具有法律规定的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三、本案被告人李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及自身家庭(单亲家庭)所致。所以,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内并已输入密码的信用卡取款的行为,符合密码窃取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辩护人的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
【法条】
1、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2、刑法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醒】
李某作为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前景一片良好,应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应该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更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觉得会幸运的避开法律的惩处。大学毕业生应多途径的逐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不应该贪图蝇头小利,触犯刑律。人生会有很多十字路口,包括李某在内的每个人都一样,应该正确选择前进方向。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都应该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一时贪念触犯了法律,毁了我们的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