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侵占罪判决无罪案

浙杭案例/2015/05/24

黄某侵占罪判决无罪案

承办  沈向明律师

【案情】

2006年间,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从被告人黄某处购得包括两台型号为CJK6136的数控机床共七台。2007年9月,两台型号为CJK6136的数控机床送回被告人黄某处修理,双方口头约定维修费用。

2008年8月21日,黄某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自诉人赵某支付7台机床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008年10月14日的第一次庭审中,自诉人赵某否认其签过部分购销合同及送货单,提出没有收到该部分购销合同及送货单所涉的机床5台(含2台型号为CJK6136的机床)。后经司法笔迹鉴定确定是自诉人赵某署名书写。2009年3月30日,判决自诉人赵某支付黄某货款144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4565元。2009年5月4日,自诉人赵某向诸暨市人民法院交款人民币140000元。

赵某以被告人黄某犯侵占罪,于2009年6月23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并要求被告人黄某退还其非法侵占的CJK6136的数控机床二台,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评析】

本案由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沈向明律师承办,在仔细查阅过案卷资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认为被告人黄海燕并无侵占他人财产事实,不构成犯罪。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自诉人赵某和被告人黄某约定将2台机床拉回黄某处修理,赵某与黄某形成承揽法律关系,黄某有维修的义务,赵某有支付维修费用的义务。但是赵某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将2台机床非法占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事实。

首先,被告人黄某至今未处分该2台机床,科源数控厂的财产中并不包括该2台机床。

其次,自诉人没有提供自己向黄某催要机床而遭到拒绝的证据。自诉人在机床款诉讼案中的第一次庭审中否认自己收到过5台机床,这其中包含有维修的2台机床,直接否定了其主张的在这之前向黄某多次索要机床遭到拒绝的事实。至于黄某庭前表示的不承认收到2台维修机床的前提是自诉人不付机床款,否认收到5台机床,仅是行使民事抗辩权,不能认定被告人黄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机床的故意。

再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黄某作为承揽人有权留置2台机床。故,被告人黄某不构成侵占罪。

【判决】

法院基本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黄某不构成侵占罪。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无罪;二、驳回自诉人赵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