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XX公司最高法院指令再审改判案

浙杭案例/2015/05/24

金华XX公司最高法院指令再审改判案

承办  沈向明律师、何利锋律师

 

【案情】

2002年2月20日,浙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金华XX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XX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金华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工程款未完全支付为由,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564万元及违约金。浙江XX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其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金华XX工程公司未按设计施工,造成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不能如期交房,请求判令金华XX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返工、修理责任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3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XX花园”工程已经施工并交付使用,建设局提出的整改部分属于金华XX公司应承担保修责任的范畴,故金华XX公司要求浙江XX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浙江XX公司反诉要求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2400余万元,因XX花园主体工程不但被评为双龙杯,而且也在合理的期限内竣工并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因此,对浙江XX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于2004年12月6日作出(2004)金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由浙江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金华XX公司工程款529万元;二、浙江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金华XX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7万元;三、驳回浙江XX公司要求金华XX公司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33万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金华XX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程已交付,浙江XX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应予以支持。因此,作出(2006)浙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一、维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第X号民事判决第1项;二、撤销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第X号民事判决第2项;三、变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金中民一第X号民事判决第3项为金华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浙江XX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607万。

【再审】

二审判决的结果是直接导致金华XX公司的工程款不仅拿不回来,还要支付巨额违约金。为此,金华XX公司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9)民监字第XX号民事裁定,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作为金华XX公司再审阶段代理律师,紧紧围绕再审争议焦点“金华XX公司在承建工程中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及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进行理清事实、阐明理由,并收集提交证据,最后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成功改判,撤销了原二审判决中对违约金部分的判决内容,金华XX公司无须承担607万元的巨额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