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公司法修订:法定代表人制度的重塑

浙杭案例/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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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制度成为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亮点之一。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的条款高达11条之多。


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而新修订《公司法》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到退出等机制都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新法修订: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全方位改变


1、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变化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和原《公司法》相比,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的可以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只要是董事或经理即可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要注意的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必须是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2、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变化


    原《公司法》要求公司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而未要求载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的方式。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从要求公司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变为了仅需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具体的产生、变更办法则需要实践中各公司自行进行约定。


3、法定代表人的退出规定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即只要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相应职务的,其就不应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即视为同时辞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另,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若法定代表人期间出现上述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础职务将会失去,法定代表人亦将成为无根之木。

4、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一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关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民法典》第62条已经作出了规定,现在该规定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重新进行了明确。


5、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公示问题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明确了“公司登记事项包括:……(五)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公司登记事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且明确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6、出资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即可,而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这一改变新增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并且彰显了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代表”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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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改变的意义


1、任职资格的变化使公司更好地运行


因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而平时公司大量文件的签署、会议的出席等不需要实际花精力参与的事项会使法定代表人任务繁重,若可以让董事或经理任职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真正掌舵者如董事长等便能将精力花在公司其他重要的事项上。


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也规定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防止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参与公司事务而只是“挂名”行为。


2、“挂名”法定代表人更易涤除其身份


因实务中公司存在大量“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而现状就是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较大,一但公司出现问题,法定代表人将可能承担大量的责任。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对于“挂名”法定代表人来说,其最重要的退出的救济方式便出现了,不会存在只要“挂名”就很难脱钩的情形。(可参考往期文章《公司治理|公司类纠纷(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另,对于公司来说,“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需要在限定时间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而新的法定代表人又要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相比“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对公司来说也是好事情。


同时,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要求给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而无需载明法定代表人。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规定的实际是一个程序而非结果,从而省去了变更法定代表人后还应变更公司章程的问题。


这些更是通过制度闭环,解决法定代表人辞职后公司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原法定代表人的登记身份无法涤除的问题。


3、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更加容易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实务中也会碰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登记部门要求公司提供变更申请书由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原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不配合签字,从而导致材料不符合登记部门的要求,变更登记难度则会加大。新的规定更适应实际情况,更方便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战思考与应对


    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变化,使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


    对公司来说,可选择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范围变大了。同时,若法定代表人出现新修订的《公司法》通过第一百七十八条明确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结合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等,公司可以更换更加合适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运行和管理将会更加灵活。


    对法定代表人来说,面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风险较大的现状,在公司不同意其辞任法定代表人且不配合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将会更加方便,只要辞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职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