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医美合规:返佣或被定性为商业贿赂?渠道医美高额返佣的合规边界

浙杭案例/2024/02/19

返佣或被定性为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竞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指的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应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被贿赂者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返佣或被定性为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可能会涉及刑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竞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指的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应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被贿赂者可以是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与其他行业相比,医疗美容因其行业特性,具有更强的实施贿赂行为的动机,特别是对于渠道型医美机构,其与消费者之间往往存在中介,由其充当桥梁和纽带,这些中介者可能是个人、美容院或者其他行业的组织。为了获取充足的客源,渠道型医美机构会支付中介方高额的佣金,此举若对公平的竞争秩序产生影响,则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因为有“中间环节”参与高分成,医美机构必然要提高收费,同时,为降低成本,也导致部分医美机构会使用无资质的医生或劣质产品,从而导致各种医疗事故和消费纠纷。

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加强对渠道医美的监管,减少中间环节,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整顿医美市场价格体系,保护医美行业有序合规发展也是大势所趋。对于渠道型医美机构来说,只有明确渠道返佣的合法性界限在哪里,才能规避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医美机构返佣构成商业贿赂案例

(一)上海沪中医疗美容门诊部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沪中医美与拟成立网络直播公司的个人费某约定,由其作为渠道商,为沪中医美介绍客户资源,以客户美容项目实际成交额的40%-60%返款比例向费某支付“好处费”。交易达成后,沪中医美按照约定,通过公司账户分别向费某个人账户转账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15000元,合计支付给费某“好处费”人民币21000元。

法律分析:沪中医美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按照美容项目的交易额向交易第三方费某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该交易第三方费某,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沪中医美医疗美容项目的成交机会,完全赖于交易第三人费某的推介。费某利用其直播公司投资人和负责人的身份,在招聘主播的过程中,以交易相对人面部容貌不符合主播岗位要求为由,创造了医疗美容的市场需求。而医疗美容市场作为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沪中医美不当然享有相关交易机会的独占权,其通过按美容项目的交易额向有影响力的交易第三方费某支付“好处费”,锁定了相应的交易机会,排斥了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经营秩序。

同时,交易第三人费某,利用其雇主和招聘方的强势地位,将相应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作为胜任工作岗位的必要条件,并指定沪中医美为交易对象,导致交易相对方为追求自身与工作岗位的契合度和谋取工作机会,做出本不会做出的交易决策,亦剥夺了交易相对方对医疗美容服务主体及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交易相对方(消费者)的利益。

处罚结果:沪中医美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被没收违法所得2.984853万元,罚款30万元。

(二)上海鸿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起,鸿滨医美通过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转账给上海椒馨美容美发店等公司的员工,以激励其员工为沪中医美介绍医疗美容客户。截止案发时止,鸿滨医美共获取对方介绍客户9名,该9名客户在鸿滨医美的医疗美容处消费费用共计人民币24.72万元,鸿滨医美转账支付贿赂款人民币 13.38万元。

法律分析:鸿滨医美为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向交易第三方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该交易第三方,属于“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本案鸿滨医美医疗美容项目的成交机会,部分来源于交易第三方的推介。美容美发店的工作人员利用其美容院职工的身份,在提供生美服务的过程中,向其客户推介鸿滨医美。而医疗美容市场作为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鸿滨医美不当然享有相关交易机会的独占权,其通过向有影响力的交易第三方支付“好处费”,锁定了相应的交易机会,排斥了竞争对手,损害了市场经营秩序。

处罚结果:鸿滨医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沪中医美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48万元。

上述案例中的“好处费”,本质上就是所谓的“佣金”或者“返点”。那么,渠道型医美机构与中介方之间交易所产生的“佣金”是否是合法的?医美机构返佣是否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返佣的合规边界在哪里?

二、佣金的法律内涵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佣金与回扣是两个概念。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竟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

    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内容如下:

    (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的。

    (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

    (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的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

    (4)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大部分情况下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三、渠道医美高额返佣的性质认定

    据相关数据显示,医美行业发展早期,渠道医美返佣比例尚且在20%-30%。此后一些大型的渠道连锁机构崛起,加入医美行业竞争,返佣比例逐步提升至50%-60%。随着医美渐渐普及,行业竞争加剧,有些(渠道医美)把返点比例调到80%。渠道医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通过个人账户来完成交易,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后,医美机构会选择提供收据而非发票。考虑到某些医疗美容项目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如果渠道医美机构给予中间方的返佣超过50%,且这一费用未在医美机构的公开账目中列明,那么渠道医美可能面临税务合规风险,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

    渠道与医美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视为渠道为医美机构提供居间服务。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的本质是通过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目标客户,破坏公平的竞争机制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改变预期的交易条件以获得更高的利润,而贿赂双方据此获得的利益均为非法利益。

    判断渠道医美高额返佣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贿赂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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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渠道医美返佣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经营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渠道医美向中间方支付佣金是合理合法的

    渠道医美机构若存在以下行为,则可以被认定为扰乱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构成商业贿赂:

    (1)佣金支付比例过高;

    (2)合作过程不透明,中间方与渠道医美没有签订正式合同,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居间服务关系;

    (3)高额佣金没有开具发票并未依法纳税。

    一旦被认定为构成商业贿赂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医美机构可能会面临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若该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返佣金额较大的,相关人员或者单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五、结语

    医疗美容居间服务在现行医疗体制下已存在良久,只是目前对于居间服务费的具体支付标准并未统一,按常理而言,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属于商业经营范畴,具体支付比例可依据双方交易习惯,仅凭高额佣金便认定渠道医美存在商业贿赂未免太过武断。若中间方与医疗美容机构按照正常交易流程签订居间服务合同,并按照规定公开入账,那么佣金便不属于商业贿赂范畴。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