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角度看初创企业的法律风险--财务篇

浙杭研究/2016/01/29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后,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并决定由发改委牵头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在政策红利的不断推动下,国内创业氛围空前浓厚。

    相比上个世纪八十、九十年代的初创企业来说,现在的创业者普遍拥有较高学历,企业保护意识也相对较强,但财务问题和法律问题始终是初创企业绕不去的坎。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针对初创型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分析。

    一、认缴出资问题

    出资问题主要涉及两方面,一个是抽逃出资、一个是非货币出资的权属、价值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但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出资。抽逃出资的常见手法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关系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等。在上述情况下,抽逃者仍然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土地房产之外的固定资产以及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职务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在权属方面往往存在问题。另外,非货币出资也会出现诸如未经评估或评估值明显虚高、对公司自有资产重新评估后以评估增值部分进行增资、出资人以与公司经营不相关或不产生经营收益非货币资产出资等问题。


    二、实际控制人与企业财务混同

    初创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财务不规范,公司账与个人账不分。目前中小企业多为夫妻共建,虽说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故而应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公司法》第20条就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在实践中,不当操作有:(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三、公司应收账款回收不当

    初创公司由于对应收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成为公司的沉重负担。多数公司在财务处理上就不能收回的款项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但是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往往会淡化公司的维权意识。

    多数公司在应收款回收中为了避免伤及和气,会通过协商的手段催款,但如若协商无果往往会坐失很多回款良机。其实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也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财产保全等手段保障债权。采用诉讼手段需要注意收集保护债务方主体资格、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或各种结算票据、催款电报、传真、函件等关键证据,同时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四、不当避税

    纳税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义务,但过重的税负无疑会阻碍公司的持续发展。初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通常会存在“法定帐”与“管理帐”两套账册,但这种做法面临偷逃税款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希望在后期进行融资或者挂牌上市的公司来说,前期财务票据的不规范很可能导致后期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在前期省掉的十块、二十块钱,在后期可能需要二十万、五十万来弥补。

    从公司健康经营的角度来看,需要聘请专门的财务顾问对公司制定具体的避税方案,通过合理加大成本,降低所得税,可以预提的费用应该进行预提、对设备采取快速折旧法来降低当期所得、业务分散等合理避税手段,降低企业税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