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李国庆“抢”来了公章,就能“抢”来控制权吗?

浙杭研究/2020/04/29

 引  言   

2020年4月26日,当当网现大股东、法定代表人俞渝与其丈夫也是当当网原法定代表人李国庆之间的夺权大戏迎来了新剧情,上演了一出“庆渝年之当当事变。”

根据曝光的现场视频内容显示,26日上午9时,李国庆携两名秘书、四名男子,进入当当网办公区,将当当网数枚公章、财务章装入包中离开,随后张贴了一份《告当当网全体员工书》,称其已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李国庆当选董事长与总经理,股东会决议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

其后当当网立即召开了一场电话沟通会。当当网管理层回应媒体提问,称李国庆召开的所谓临时股东会是李国庆和几个离职员工召开的,公司的股东包括俞渝在内都没有收到通知,实属无效,公章也已申请挂失。
撇开当当夺权的狗血剧情,股东之间分道扬镳,公司创始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权,当当网爆出来的股东纠纷可以说是当下股权纠纷中的典型代表,笑谈之余,透过狗血淋头的夺权大战,依旧有几个较为典型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Part 1李国庆上门“抢夺”公司公章是否违法?

首先得分析李国庆的行为是否有合法的依据,即他是否有权这么做,按其公告中所述其行为的基础均来源于一份由其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股东会决议”,若决议有效,那么李国庆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自然是有权合法使用公司公章、财务章等。
若该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是伪造的,那么李国庆身为不担任任何公司职务的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自然是无权取用、占有公司公章,但是由于其股东的特殊身份以及获取手段上并不存在威胁、暴力等行为,一般都认为这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纠纷,曾有位律师调侃“这和夫妻双方离婚,一方带人抢孩子倒是异曲同工”,因此一般不适用刑法评价。但同时,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公章、财务章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李国庆无合理依据控制、占有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物权,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物权法,公司具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有权要求李国庆返还公章、财务章。同时,若因李国庆该行为给公司带来了损失,则基于保护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考量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李国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李国庆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相应损失。


Part 2李国庆拿到公司公章以后,就取得了公司控制权了吗?

经对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2020年4月27日,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法人一人独资公司,公司唯一股东为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津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又系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目前共有5名股东,其中俞渝持股64.2%,李国庆持股27.51%,剩余8.29%股权由三家企业持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目前系由俞渝担任。

根据《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意志的代表机关,对外有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对内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从现有情况来看,如果李国庆召集并作出接管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或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或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决议应属无效。在决议无效的情形下,其虽然取得了公司公章的“控制权”,但其并不能因此取得相应的代表权或代理权。

根据《九民纪要》第41条“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司法实践中,公章之于合同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对于无代表权或代理权人加盖的公章,即便是真公章,也不能产生合同有效的预期效果。

鉴于目前当当网工商显示的最大股东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是俞渝,当当网在公章被抢夺后即发布了报警及公章被抢声明,笔者认为,李国庆想要仅凭公章,拿回公司的控制权,想必没有那么容易。


Part 3  公司公章被抢后,公司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要求无权占有人立即返还公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的相关公章、证照的所有权人为公司,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他人占有或控制公司的公章、证照应当有公司的授权。当公司的公章、证照由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其返还。若李国庆据以拿走公章的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则李国庆拿走并持有公章的行为应属无权占有,公司有权要求李国庆立即返还。
2、及时登报公示,防止不法侵占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由于公司公章之争,往往都是因为股东间内部纠纷无法得到解决而引起的,要想夺章之人立即返还公章,操作性不强,而通过诉讼拿回公章又是“远水解不了近渴”,但公司长时间没有公章势必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所以当务之急是尽快能获取新的公章。根据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建议公司在公章被抢之后,立即向公安机关如实报告,并在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声明原公章作废,并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当当网第一时间报警并登报公示,这应对措施还是非常果断且明智的。


延伸阅读
股东会决议效力问题

笔者注意到,李国庆这次“夺权”的依据主要在于其公告中提到的临时股东会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也就是代表公司作出的最高决定,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李国庆提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是有效的呢?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从分析决议的内容以及作出决议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来判断,可以分为无效决议、可撤销决议、未形成有效决议以及有效决议四种。

1、临时股东会程序问题

(1)临时股东会召集、主持程序

从股东会临时会议召集程序的角度来看,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因此像李国庆这样持有公司27.51%股权的股东,是有权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因此李国庆亦有权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最后,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李国庆只需要在临时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到全体股东,如在公司章程无其他规定的情形下,其召开、主持程序并无法律上的瑕疵,反之若其未提前十五日通知其他股东,则属于程序瑕疵决议可撤销,其他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

(2)临时股东会表决程序

考虑到俞渝持有当当网64.2%的股权,李国庆就算获得了全部小股东的支持,其手中所拥有的表决权也不会超过35.8%,因此李国庆在公告中提出过半数表决权股东的同意是值得商榷的。李国庆曾在媒体采访中表示,夫妻曾约定过平分公司股权,实质上双方所持股权相等,因此获得小股东支持的李国庆,手中所拥有的表决权自然超过半数。对李国庆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值得商榷,首先该内部约定是否有证据予以证明尚不明确,退一步讲,即使夫妻内部约定属实,但也不能推断李国庆就自然享有俞渝持有当当网64.2%股权的一半即32.1%的表决权,因为夫妻内部约定、婚姻效力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若将夫妻财产关系对应到公司管理层面,将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产生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学理上一般都严格按照登记主义,即双方应当根据工商登记的股权来行使对应的权利,李国庆若想获得上述32.1%的表决权,需先通过确权或者离婚析产等方式进行确认。那么是否就能够据此判断该份股东会决议的表决一定存在法律问题,可主张撤销决议、决议未成立或者决议无效呢?笔者认为同样值得推敲。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以及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我国《公司法》秉持商法自治原则,除非是涉及到法人的“生长分改死”等头等大事,其他包括对董事长任免等均未作出强制性规定,因此从法律层面思考,若李国庆作出该份临时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决议表决的规定,那么表决程序就不存在瑕疵,反之则存在重大瑕疵。若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则其他股东有权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此外,若表决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属于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2、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若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决议。

(2)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决议。

(3)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过度分配利润、进行重大不当关联交易等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属于无效决议。

(4)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通过决议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的,属于无效决议。

3、股东会决议存在瑕疵的处理后果

(1)若李国庆在公告中提到的股东会决议存在上述第(1)项规定的可撤销事由的,属于可撤销股东会决议,公司及公司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法院请求撤销,需要指出的是,可撤销决议在法院撤销前应当视为有效。

(2)若李国庆在公告中提到的股东会决议存在上述(2)(3)(4)项无效事由的,属于无效股东会决议,那么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该决议自做出之日起即无效。因法律法规尚未对于决议无效情形下的权利行使期限做明确约定,笔者倾向性认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确认决议无效不受60天除斥期间的限制。

(3)若李国庆在公告中提到的股东会决议存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中所规定的情形,则应当属于未形成有效决议,公司及公司股东可向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因法律法规尚未对于决议不成立情形下的权利行使期限做明确约定,笔者倾向性认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确认决议不成立同样不受60天除斥期间的限制。

鉴于笔者尚未获悉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因此暂无法对决议的效力问题做出准确的论断,有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明晰后再作分析。

特别声明:本文仅限于法律分析与探讨,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探讨。


文章来源: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郑舒木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