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方志华、汪俊青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陈某某怎么也想不到,他们为了保障农户的利益,完成订单指标而虚增亩数,却变成滥用职权,面临牢狱之灾。
虚增亩数,遭遇刑拘
陈某某曾任浙江省甲县农作物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农作站)站长。2011年、2012年陈某某和本站其他工作人员负责对甲县种粮大户的早稻种植面积进行现场核查,汇总上报省粮食局,用于政府收购和奖励早稻种植的政策。由于早稻订单系统上报时,每亩产量由系统设定,无法更改,但甲县早稻亩产非常高,按真实亩数上报,农民将会面临大量余粮。如设定的亩产为400公斤/亩,而农民实际产量为600公斤/亩,则按实际亩数上报,每亩剩余200的公斤,不仅没有补贴,还可能因售粮困难而浪费,使农民损失惨重,严重挫伤农民种粮积极性。此外,省粮食局对早稻补贴下达了指标要求,是各地政府粮食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如实上报亩数必然不能完成指标。于是,县农业局分管领导黄主任组织陈某某等人开集体会议,决定以虚增早稻面积的形式来消化余粮,一方面能使农民得到相对合理的补贴,一方面又能完成省粮食局下达的指标。
原以为这种做法不过是对现有政策因地制宜的灵活运用,不曾想2014年8月的一天,陈某某突然接到甲县检察机关的电话调查此事。陈某某虽内心忐忑,但自认未拿任何好处,一切均是为了农户的利益,而且是各领导会议集体决定,责任并不在他,于是便主动前往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如实相告,并提交了笔记本等相关证据。
2014年8月29日,陈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
心急如焚,委托律师
陈某某的妻子收到拘留通知书时犹如晴天霹雳,一下子六神无主了,她怎么也不相信老实本分,工作认真负责的丈夫会滥用职权违法犯罪!但陈某某已经被刑拘,她无法与他取得联系,无法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甚至不知道他在看守所情况怎么样。心急如焚的她,经朋友介绍,来到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找到方志华、王金凤律师,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两位律师在询问了大概情况后,接受了陈某某妻子的委托,成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并立即安排时间准备会见。
排除万难,积极会见
一切准备就绪,方志华、王金凤两位辩护律师前往甲县看守所,欲会见陈某某,对案件具体情况做进一步了解。谁知,看守所却以渎职犯罪会见需侦查机关许可为由,拒绝为辩护律师提供会见。两位律师于是当场让工作人员给承办检察官打电话询问,但是电话却一直无人接听。这可怎么办,来回一趟车程将近6小时!难不成无功而返?
遇到这种情况,两位辩护律师也并未乱了阵脚。方律师早料到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于是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告诉办理会见手续的警官,这种案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是不需要办案机关许可的。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进行会见,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的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关于刑事诉讼法中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看守所不得以律师尚未告知办案机关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因此看守所阻挠会见的行为是违法的。
警官听后愣了一下,可能之前从来没有人跟他说过这些法律规定,他以前并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如今不知该如何处理。方律师见他半天不说话,就提议道:“你们看守所领导在吗?我直接跟他沟通一下好了。”警官迟疑了一下,打电话给所长请示后,让方志华、王金凤律师去行政办公楼与所长沟通。
半小时后,两位辩护律师终于见到了陈某某。
隔着铁栏杆坐在辩护律师对面的陈某某显得有些萎靡,这几天他始终想不明白自己的做法居然构成犯罪,在确定认可两位律师的辩护后,陈某某便向律师讲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
初步辩护意见,欲截检方批捕
经过几次会见,两位辩护律师对本案的脉络和细节基本掌握。仔细分析案情后,两位律师认为陈某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滥用职权。
第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早稻种植订单面积是为了比较有效地保护农民利益,并不是以不当目的或者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第二,“适当调高早稻种植订单面积”的决定是农业局核查组总体意志的体现,其责任主体应当是农业局,归责于陈某某明显不妥。
第三,整个核查过程中,陈某某仅为具体执行人员,在本案中所起作用甚小,却要为全案负刑事责任,明显不公平。
刑事拘留的期限将至,甲县检察院需上一级检察院,即乙市检察院提请逮捕。两位辩护人在与承办人员多次交流后,紧锣密鼓地撰写初步辩护意见,提交甲县检察院及乙市检察院,希望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仔细斟酌此案,不予逮捕。
乙市检察院收到律师的初步辩护意见后,十分重视本案,认为律师的观点确有道理。批捕期限届满前,乙市检察院再次向甲县检察院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得知,与本案相关的粮食局某领导日前也被刑拘,释放陈某某恐发生串供的情况,不利于案件侦查,因此必须逮捕。
9月12日,陈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甲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多方取证,成功取保
虽然没有成功阻止批捕,但并不意味着案件没有希望,只不过我们两位辩护律师接下来将付出更多努力。
我国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除了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此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本案的损失如何计算?
为找到案件突破口,辩护律师走访了各个相关部门,从省农业厅到省粮食局,与各个相关领导沟通了本案的情况,进一步摸清政府收购和奖励早稻种植的政策实施过程,并从各部门收集了大量国家对早稻种植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会议纪要和决议做参考,以更深入地分析案情。
随着辩护律师的多方调查,案件事实越来越明晰。原来,本案涉案人员虚报种植面积后并不必然使农户获得利益,也即并不必然导致国家损失。只有在交粮时,农户违规擅自从外地购粮充数,同时粮食局未尽审查义务,或其某些工作人员恶意与农户勾结购粮充数,才会给国家造成损失。由此可见本案损失的产生系多因一果。由于案发时间早,这其中大部分损失可以追回,因此本案损失目前很难定论。
此外,通过调查,律师进一步明确了陈某某在整个虚增早稻订单亩数的过程中,仅仅是具体执行人员,并不起到决定作用。
辩护律师认为:
(一)、基于省订单粮食管理系统的缺陷,以及省粮食局的指标要求,陈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国家鼓励农民优产的大政方针,有一定合理性。陈某某并未参与也不知道粮食局此做法的背后竟有不法获利的目的,从主观上来说,其主观恶性不大。
(二)、虚报早稻种植面积的实施主体及责任主体皆为农业局,陈某某作为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作用很小,属于辅助性,应认定为具体执行人员。
(三)、本案损失的产生系多因一果,由于陈某某等人的行为并非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尚难定论。
(四)、陈某某对其虚报早稻亩数的行为供认不讳,并积极提交相关证据帮助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于立功。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陈某某即使构成滥用职权罪,其量刑也应当在三年以下。
两位辩护律师将收集的证据递交检查机关,并向其充分表达了以上观点和理由,并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检察机关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以为陈某某情节轻微,取保候审问题不大。岂料检察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书后,认为陈某某虽不起决定作用,但仍属本案主要负责人员,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两位辩护律师得到不予变更的通知后,立即与承办检察官联系会见,拿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再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陈某某的情况完全符合本条规定,不属于本案主要负责人员。
2014年10月15日,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终于走出了甲县看守所的大门。而与本案相关的某领导被刑拘。
一审终结,免于刑罚
2014年11月20日此案开庭审理。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尊重,从有利于陈某某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最终决定做有罪辩护。庭上,辩护律师与陈某某配合默契,达到了比较好的辩护效果。最后,辩护律师建议法庭考虑到本案情况特殊,应从轻量刑,可免于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22日上午,本案宣判。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一审判决陈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基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免于刑事处罚。至此,陈某某不仅免于牢狱之灾,还保住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