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医美合规专题:医美机构如何履行告知义务,防范法律风险?

浙杭案例/2024/01/23

    医美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负有告知义务,并且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然而在实践中,医美机构对患者不告知或者不充分告知诊疗活动的方案、措施、风险等违法现象却屡见不鲜。

    如2021年1月宁波象山县卫监局接到投诉称,某美容诊所发生一起“双眼皮割坏浮肿、自体假体隆鼻导致耳软骨破损”的医疗纠纷案件。经调查发现,该诊所未将“重睑形成术+假体隆鼻”、“耳软骨比肩形成术”这两个手术的替代医疗方案书面告知患者,存在未按规定告知患者替代医疗方案的违法行为,后美容诊所被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又如2022年12月李女士向新闻媒体投诉称,其在福州台江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了面部医疗美容,当中包含玻尿酸注射等操作。但事后她发现,该门诊部在未获得李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对面中部注射的玻尿酸计量,导致她现在颧骨突出,有异物感。后双方达成和解,该门诊部退还李女士一支玻尿酸的费用,大约在11880元左右。

    可见,履行告知义务于医美机构而言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医美机构就会陷入被处罚或者败诉的风险。那么,医美机构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防范法律风险呢?

一、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及内容    

    医疗告知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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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时,医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需要书面告知患者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笔者认为,在医疗美容领域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医疗告知义务的内容外,医疗美容资质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因素,医美机构在提供医美服务前应当将所涉情形如实向消费者告知。

二、履行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对象

    医疗告知义务的范围主要分为一般告知义务与特殊告知义务,其中,特殊病情告知对象主要分为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患者,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告知: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如一般药物治疗、常规临床检验、护理等可以口头告知,但在会诊记录、病程记录中应如实记录。

    2.特殊告知:患者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情况等,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3.告知对象:患者或者患者的近亲属。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4.告知义务的例外

《民法典》第1220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医美机构应如何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1.及时告知。在患者接受诊疗之前,医美机构应提前告知患者病情和可能采取的治疗手段、治疗方案以及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2.详细告知。首先患者在接受诊疗时,可能对“干细胞”、“自体脂肪SVF”等此类的医学术语无法准确理解,所以医美机构应该尽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有针对性进行告知,尽最大可能保证患者能够理解诊疗措施的方式方法,确保患者能够对诊疗行为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其次,医美机构应告知患者详细的治疗方案、手术方案、替代性治疗方案以及相应的风险和后果,以供患者自主选择。

    3.告知同意。医美机构在告知后,应尽量以书面形式获得患者的同意、知情,并记录固定下来,以免后续出现纠纷时举证困难。

划重点!!知情同意≠免责声明。手术风险知情同意书并非医方的“免责声明”,若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受到损害的,仍应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上海高院发布医美维权典型案例:辰辰医美因医疗过错被判赔5万元)

四、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2.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美机构未如实告知患者缺乏相关资质或者故意隐瞒、虚假宣传,侵害患者的知情权,则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刑事责任

    医美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严重损害的,符合《刑法》第335条规定情形,构成医疗事故罪。

    医美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如实告知患者缺乏相关资质或者故意隐瞒,可能会涉嫌非法行医罪等刑事犯罪。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