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后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系首次将行为保全制度引入我国民诉体系。所谓行为保全,系指对于完成行为的给付请求,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制止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做出某种行为。
在实务中,行为保全制度较之于财产保全制度而言,仍相对陌生。但毋庸置疑的是,行为保全制度在商事争议纠纷中已逐渐发挥其重要作用。本文通过观察近三年关于行为保全的裁定书等,梳理出以下诉讼观察报告,以期对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所助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现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二、最近三年商事争议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总体情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已对海事强制令申请作出详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法院裁定中止支付独立保函项下的款项的申请已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已作出明确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在梳理涉及商事争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案件中,暂剔除了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与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我们以“行为保全”、“裁定书”及“最近3年”作为关键字在威科先行网站上进行检索,共显示900则案例,其中涉及商事争议纠纷中的行为保全案件约为72件,我们梳理诉讼观察报告如下:
在上述检索到的72件行为保全案件中,其中:1)共计有57件案件法院支持了行为保全;2)共计有13件案件法院不予支持行为保全;3)其中有1件案件因涉及提级管辖,暂无法判断法院是否支持了行为保全;4)另有1件案件当中,被申请人提起了复议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该行为,则会对被申请人一方的正常生产经营确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变更了保全措施。
该等72件行为保全案件中,我们将案件本身可以显示出来的案由纠纷以及通过当事人信息进行检索后所能显示的案由纠纷汇总如下表所示,以便初步观察最近三年商事争议纠纷中行为保全案件的基本全貌:
我们发现,在最近三年中当事人申请行为保全的案件所涉案由实际上较为分散,但是较多集中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中。
在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保全主要集中在:1)禁止或限制公司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类型、股东变更、某具体股东会决议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注销登记及清算组备案登记;2)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某股东会会议决议暂缓执行或中止实施;3)不得重新刻制已经列入共管的有关印章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不得变更网上银行U盾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当中,当事人申请的行为保全主要集中在:1)在案件作出生效判决前不得将案涉租赁房产等再分租、转租给第三方,或者停止某种行为(例如停止拆建行为、进入案涉查封区域);2)案件诉讼期间不得对采取停水停电或其他影响申请人正常经营的行为;3)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等。
我们亦注意到,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申请或者变更保全措施的理由主要在于:
1) 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数额,但是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2) 采取行为保全会直接影响被申请人公司正常经营与对外负债能力,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为实施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紧迫性。
3) 进行行为保全会对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亦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应当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三、上述行为保全案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随着直播领域的方兴未艾,一些互联网型经纪公司、新型电商公司与艺人之间可能涉及的合同纠纷也逐渐频发,该等合同纠纷中是否可以适用行为保全、如何适用行为保全值得进一步考虑。
我们注意到,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中院”)2022.6.6作出的(2022)粤06民辖78号广东欧琪传媒公司、袁仪侠合同纠纷民事提级管辖管辖裁定书中,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直播纠纷案件,随着网络直播的日益发展,涉及网络直播的纠纷不断增多,此类案件需统一裁判标准。本案原告申请的行为保全的审查及实施也存在难点。因此,本案的审理对日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示范意义,故报请本院对本案提级管辖”, 佛山中院认为,该案属于具有普遍示范意义的案件,同意南海区人民法院的请示意见。同时,我们亦注意到,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松江法院”)2022.3.4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6822号张琦蔚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中,松江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禁止使用抖音账号“HARXXXXXXX”、“pansyummy”、快手账号“kumXXXXXXX”、小红书账号“PanXXXXXX”的全部功能,实现账号封禁”,以及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江北新区法院”)2020.11.25作出的(2020)苏0192民初3188号北京与你同在传媒有限公司与梁志扬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中,江北新区法院裁定:“在不影响抖音账号(抖音昵称:放扬的心心,抖音号:fangyangdexinxin)正常使用情况下,禁止被申请人北京与你同在传媒有限公司从星图平台提现(即禁止“生成结算单”)。”
但是,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静安法院”)2021.12.31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2390号上海大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陈天赐其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中,静安法院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且保全申请也与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合同利益相悖,其所主张的损害也可通过主张违约责任弥补其损”,进而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依据不足。
四、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