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公司股权(三):员工持股平台陷25亿补税风波---同花顺股权设计失误或是税筹失败?

浙杭案例/2024/01/23

同花顺巨额补税风波

    2023年3月28日和4月4日,同花顺(300033)连续两次因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而发布公告。公告称,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士奥”)是同花顺的核心员工持股平台,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关村完成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转换。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向凯士奥发出通知,要求按照财税(2009)59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

    根据媒体报道和相关市场人士推算,凯士奥本次因转移企业组织形式需要补缴税款高达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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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花顺,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全名为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于杭州成立,总部位于杭州未来科技城,是专业从事互联网炒股软件的开发、提供炒股数据和财经信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产品类别最全面的互联网财经信息服务商。同花顺于2009年12月25日成功登陆创业板。

    凯士奥系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凯士奥成立时名称为上海凯士奥信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由叶琼玖、易晓梅、王进、于浩淼于2007年8月投资设立。同年12月,叶琼玖、易晓梅、王进、于浩淼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同花顺的40名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凯士奥遂成为同花顺的员工持股平台。凯士奥于同花顺上市前名称变更为上海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后,上海凯士奥又经历石狮凯士奥、北京凯士奥的名称变更历程。2020年4月,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该员工持股平台的企业类型由原来的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同年7月,凯士奥又迁往上海,名称变更为上海凯士奥。2023年6月25日,上海凯士奥名称又变更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凯士奥经历了前述一系列的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历程,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要求凯士奥补缴税款亦因凯士奥于2020年4月将企业组织形式由原来的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而引发。

补税风波所引发的三连问

一问:凯士奥为什么要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转换成有限合伙企业?

    正如本公众号文章《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公司VS有限合伙》一文所述,作为被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员工主要涉及两种税负:一是取得目标公司分红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另一个是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时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在分红环节,员工持股平台无论采用有限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当目标公司向员工持股平台派发股息或分配红利,员工持股平台再将该股息或红利分配给员工时,员工承担的税负率(个人所得税)均为20%。

    因此,无论凯士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凯士奥从同花顺取得分红后再将该分红分配给员工,员工最终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没有什么差别。

    而员工将来通过凯士奥减持同花顺的股票时,持股平台选择有限公司形式还是有限合伙形式,最终员工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就有较大差别。

    凯士奥如为有限公司形式,员工将来通过该持股平台减持同花顺股票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在该持股平台层面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凯士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后,取得75%的税后利润,再分配给员工,员工需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为:75%×20%=15%。员工通过凯士奥减持同花顺的股票最终所需承担综合税负率为40%。

    凯士奥如为有限合伙形式,员工将来通过该持股平台减持同花顺股票时,因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根据[2000]第91号文,凯士奥无须缴纳所得税;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财税[2019]8号文,员工通过凯士奥减持同花顺股票所得,因凯士奥不是创投企业,员工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承担个有所得税。因此,相比有限公司形式的40%的税负率,凯士奥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员工需按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承担个人所得税,员工最终承担的税负亦减轻的多。

    另一方面,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合伙形式,亦有可能利用地方税务机关给予的核定征收政策,适用核定的低税率,比如将来减持股票时按核定利润率10%征收,或者核定征收率5%征收,这样相比持股平台采用有限公司的形式更具有税务负担优势。

    但同花顺可能也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第41号公告),该公告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至此,通过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享受核定征收的低税率政策已经成为历史。

    因此,我们从以上税务负担情况分析,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当年凯士奥要将企业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转换成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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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有限责任公司能否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答案是否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且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组织,而有限合伙是非法人企业,两种组织形式分别受《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和制约,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北京、新疆等地出台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特殊政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2月23日印发京工商发〔2010〕131号文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0年11月19日发布新工商企登〔2010〕172号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指导意见》,前述文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直接变更为合伙企业。

    即便如此,也不能完全理解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京工商发〔2010〕131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即,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前提条件是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文件规定的原意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先对原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注销,再重新投资设立新的合伙企业,只不过是为了简化注册流程,才省略了“先注销再设立”的程序。因此,即使北京、新疆等地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也不能以此认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直接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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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税务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而如前所述,京工商发〔2010〕131号文亦规定:“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企业组织形式转换”。

    也就是说,公司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的,视同股东清算注销了公司,用注销后分得的财产再投资成立新的合伙企业。公司股东在清算注销环节应按税法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负。

    而凯士奥于2020年4月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就是在视同公司清算注销环节涉及到税负承担和缴纳问题。

    那么,凯士奥将持股平台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时,应当如何承担税负呢?

    2020年4月30日,凯士奥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视同股东清算注销了原有限公司,再设立合伙企业。即视为凯士奥于2020年4月30日将持有的同花顺股票变卖,同花顺当日的收盘价119.34元/股,持股数量为5314.56万股,变卖收入(公允价值)为63.42亿元。

    由于凯士奥是实施股权激励的员工持股平台,员工取得同花顺股票的成本可以低到忽略不计,也就意味着凯士奥变卖股票的收入是63.42亿元,成本为0,凯士奥转让同花顺股票净得63.42亿元,即凯士奥清算所得为63.42亿元,需要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5.855亿元;剩下的75%分配给股东,股东需要再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为9.513亿元。因此,凯士奥视同清算注销需缴纳的综合税负为25.368亿元。

实战思考

凯士奥巨额补税风波引发我们当初同花顺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设计和税务筹划等问题的思考,该等巨额承担税负的风险是否可以避免?

问题一:员工持股平台股权设计是否存在失误?

    凯士奥于2007年8月设立,后又先后迁往石狮、北京两地,并于北京并变更为合伙企业。其多次经历注册地、名称变更的目的应该是便于将凯士奥由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以便将来员工在减持同花顺的股份时承担较轻的税务负担。

    而新的《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就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凯士奥于2007年8月设立时新的《合伙企业法》就已经实施,当时的股权设计团队在同花顺设立凯士奥这一持股平台时为什么没有提出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建议呢?

    如当时设立凯士奥这一持股平台时采用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就完全可以避免此后的一系列注册地、名称的变更折腾,而现巨额补税的风波就不会发生。

问题二:将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税务筹划是否有欠思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发布的〔2010〕131号文的形式出台了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的特殊政策,而凯士奥迁往北京的原因就是因该文件方便将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以便将来员工通过持股平台减持同花顺股票时享受有限合伙企业更轻的税负政策。

    而凯士奥在利用北京直接转换企业性质的政策上时,也出现了理解上的偏差。京工商发〔2010〕131号对“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59号文亦明确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同花顺的税务筹划团队显然忽视了这些规定,或者存在税务机关不会追究补缴税款的侥幸心理,最终造成目前巨额补税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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