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之间无偿借用场地提供相关服务1、医美机构之间借用
(1)若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均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场地可无偿借用,但是负责医疗美容项目的诊疗医生不可以跨地行医。医生必须在其注册的执业地点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执业,否则将会构成非法行医。对异地行医,卫生行政部门会对医疗机构进行处罚,责令执业医师暂停执业等处罚。
(2)若借用方和被借用方中任何一方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场地则不可无偿借用,否则属于变相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系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相关案例:
张女士(化名)此前在深圳保丽圣瑞医疗美容门诊部购买了全面部脂肪填充、线雕等整形项目。但在签署手术病历、同意书和实际进行整形项目的时候自己却在另一家门诊部的手术室。因深圳保丽圣瑞医疗美容门诊部还在装修,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借用另一门诊部场地进行操作,其中安排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温某参与手术。
针对该情况卫监部门依法予以深圳保丽圣瑞医疗美容门诊部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元并处违法所得3.5倍罚款也就是4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①《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
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③《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生活美容机构在具备《卫生许可证》以及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的可以借用场地提供生活美容服务。
2、生美机构之间借用
生活美容机构在具备《卫生许可证》以及工作人员具有相关资质的可以借用场地提供生活美容服务。
3、医美机构借用生美机构的场地
一般情况下,生活美容机构不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美机构不得借用生美机构的场地提供医疗美容服务。
4、生美机构借用医美机构的场地
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生活美容相关的服务,无需另行办理生活美容机构所需的《卫生许可证》,但是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必须是卫技人员,否则必须在另外区域独立设立生活美容机构。因此,一般情况下,生美机构可以借用医美机构的场地从事生活美容活动。
二、机构之间有偿借用(承租)场地提供相关服务1、医美机构之间借用
医美机构之间不得出租场地。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相关案例:
西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接到投诉举报,有群众反映医美机构A有非法医美行为,要求查处。卫健执法人员迅速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到:该投诉人通过营销人员购买了A机构的“阿尔法美眼”项目,却被带至机构A租借的场地机构B接受眼部注射服务。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分别对机构A和机构B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实,机构A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机构B的场地和人员为顾客开展注射填充、水光针、光子嫩肤等医疗美容活动,对其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76928元、罚款499640元。机构B非法向机构A出租、承包美容皮肤科,同时查得机构B的患者病历资料书写不完整,对其作出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5850元、罚款211700元。
法律链接:
①《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规定:“填充物注射”、“(水光针)注射”、“光子嫩肤(激光治疗)”属于医疗美容项目。
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2、生美机构之间
生美机构之间可以意思自治签订租赁合同,对出租场地提供相关生美服务等作出约定。
因此,医美机构或者生美机构在借用门店提供服务之前可以通过考察其是否为有偿借用,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人员资质等因素,综合审查机构借用门店提供服务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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