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医美合规专题:关于医美机构与生美机构交叉开展业务的合规风险

浙杭案例/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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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美机构能否开展皮肤保养、美发、化妆、SPA等生活美容服务?是否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

    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运行、监管等要求比生活美容机构更为严格,因此,医疗美容机构可以开展生活美容活动,更不需要再行办理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所需的《卫生许可证》等监管要求相对较低的资质。如同医院可以开展新生儿体操和游泳活动,也不需要单独办理《卫生许可证》。但是生活美容服务的实施者必须是卫生技术人员。如果医疗美容机构想要由非卫生技术人员实施生活美容活动,必须在单独区域重新申办生活美容机构,并单独办理《卫生许可证》。另外,医疗机构内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医疗保健服务必须由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因此,对于医美机构能否开展皮肤保养、美发、化妆、SPA等生活美容服务,原则上是可以开展的,且无需另行办理生活美容机构的《卫生许可证》,但是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卫技人员,否则必须在另外的单独区域重新设立生活美容机构,开展相关服务。

二、生活美容机构能否开展水光针、微针、刷酸、点痣、祛疣、激光脱毛、激光祛斑等医疗美容服务?
        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生活美容机构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操作人员需要有《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还需取得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因此,一般情况下,生活美容机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相关的服务。倘若生活美容机构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必须依法注册登记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此外,提供医美服务的相关人员需要获得双证,主诊医师还需取得相应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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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1)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3)关于非医疗机构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处罚:卫生健康部门将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医疗美容仪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20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罚款5万-20万。

(4)对违规操作人员的处罚:将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相关案例展示:

    1、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美容师非法行医,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5日,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接到市民投诉,称某生活美容机构为自己点痣、祛痣,造成不良后果。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机构聘用美容师为顾客开展点痣、祛痣的医疗美容服务,点痣使用的“植物古方药水”,未标示生产厂家、品牌及说明书等信息。美容师和顾客均提到使用药水点痣后表皮结痂、脱落,顾客后期在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手术、面部留下疤痕,前来接受调查时仍未拆线。经调查,该机构负责人及美容师承认为顾客开展点痣、祛痣,为顾客办储值卡后的赠送项目,没有收费。

    处理结果:本案中的“点痣”行为,造成顾客面部表皮结痂、脱落,依据卫生部办公厅于2009年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相关规定,属于医疗美容微创治疗项目中的“化学剥脱”。该生活美容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该机构聘用的美容师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2、某美容店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案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10日,市卫健委接市民李某投诉反映:在本市某美容店打了隆胸针后身体不适。接报后,市卫生监督所卫生执法人员赴美容店现场,对该店美容服务活动、顾客档案和产品购货清单等展开调查,发现该店档案有水光针打针、开双眼皮等记录,涉嫌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经对该店经营者、店长及举报人进一步调查核实,确认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该案经调查终结,认定该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违法所得六千元的违法事实。该美容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该美容店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六千元、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