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杭州金女士应聘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行政主管一职。面试时,公司统一要求面试者填写了《应聘登记表》,其中婚姻状况一栏,金女士填写为未婚。随后,金女士应聘成功,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2020年6月,该公司从其他途径得知,金女士其实已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2020年7月,该公司以金女士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致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金女士对该公司的解除决定不服,向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该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审理之后,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继续履行与金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还需要支付金女士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到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全部工资损失。
一、什么是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应当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我们回到前文介绍的案例中,案例中涉及的婚姻信息是否属于隐私?在该案例中,金女士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通常被认为并不会影响其正常的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是否录用金女士也应无直接关系。再结合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职场中对于已婚妇女的就业歧视状况,金女士担心告知真实婚姻信息会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在该等情况下,金女士对于其婚姻状况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故金女士的婚姻信息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进而应当属于隐私。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等九部委曾经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劳动者的隐私权VS企业的知情权的界限在哪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都有可能对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劳动合同关系中,不同表现形式的个人隐私问题均会有所涉及,例如:用人单位收集到的劳动者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甚至用人单位搜查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存放私人物品的空间等。那么劳动者的隐私与企业的知情权的界限在哪里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在这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主要是指可能会对劳动合同的履行、工作任务的完成、工资标准的确定等与劳动者任职相关的内容产生影响的信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之时,通常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收集劳动者个人的学历、工作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资料。而对于劳动者的家庭状况、婚姻状况、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兴趣爱好等通常被认为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无无直接关系、不会影响工作成果的交付,应属于劳动者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
如前文所述案例中,金女士的婚姻状况并非是双方是否履行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金女士已经结婚的事实并不会影响其正常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该公司知情权的行使界限也应该止步于此。
三、劳动者的隐私权VS企业的知情权,两者如何平衡?
根据《民法典》第1033条的规定,凡遇到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劳动者隐私权和企业知情权的保护:
第一,对于用人单位拟收集、使用的信息,应当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与劳动者进行充分沟通,将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劳动者个人信息书面载明。
第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单独签署《劳动者个人信息处理声明》或其他“权利义务确认书”等文件,就用人单位拟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使用目的、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约定和告知。
第三,用人单位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应构建一套清晰、系统的员工信息管理制度,以符合保障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定,合规处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综上,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在合规行使用工管理权时必须要重视劳动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不仅承载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还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把握劳动者的隐私权和用人单位知情权的平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必要的信息,用人单位也应当秉承审慎的态度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予以处理。双方均应在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推动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 姜海斌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