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9月,小刘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餐饮公司为小刘开设的门店提供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小刘向餐饮公司缴纳保证金12000元,并从该公司处采购物料。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前期物料正常外,后期所供物料接二连三出现问题,且对于该问题某餐饮公司至终未能解决。小刘用心经营餐饮店,但无奈因为物料问题,餐饮店口碑急剧下降。因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小刘遂与某餐饮公司沟通,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
双方仍在洽谈中,后小刘突然收到法院通知,原来某餐饮公司已经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支付管理费 1000 元、返还其欠款 8140元、赔偿其损失 20000 元。
小刘收到法院材料后,第一时间寻找律师,并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某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承担履行合同违约的责任。
法院审判
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餐饮公司要求返还的8140元所谓“欠款”,确系该公司退还给小刘的本用于采购物料的款项。由于该公司供应给小刘的物料存在筷子过期、餐盒有异味、酱料口感变质等种种问题,小刘才要求餐饮公司退还部分采购款。
明明是一笔退款,餐饮公司竟张冠李戴,以欠款为由诉至法院,还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虚构刘某向其借款8140元的事实。其主张不仅缺乏依据,还违反诚信原则,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对餐饮公司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律师评析
本案由笔者代理,沟通中,笔者和小刘明显发现某餐饮公司主张的“8140元”欠款系属伪造,该8140元系问题物料的退货款项,在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中可以完全清晰体现。
笔者认为,某餐饮公司罔顾事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虚构借款事实,伪造借款证据,意图通过此种手段获取不法利益。该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也是对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法、诚信地行使诉讼权利、参与诉讼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司法秩序。若以身试法,违反诚信原则,虚构案件事实,轻则被罚款、拘留,重则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浙杭所律师 刘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