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申请一例羁押必要性审查获检察机关采纳

浙杭新闻/2015/06/10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伪造公文印章一案,由其家属委托本所律师刘佳伟为辩护人、实习律师郝自然共同办理。2015年5月21日,辩护人依法向拱墅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5月29日,该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没有羁押必要并通知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

同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我所辩护律师以自己的专业和尽责,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吴某某系某建筑企业经营者,在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经他人举报被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认为其有行贿犯罪嫌疑,检察机关因此对其批准逮捕。

【辩护观点】辩护人审查后认为,吴某某依法不需要继续羁押,检察机关应当变更其强制措施。简要理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属于法定必须逮捕的情形

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

3.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取保候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4.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其他犯罪事实并不存在,也不应当影响其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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