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齐聚三台山茶庄举行每半月一次的业务学习。本次业务学习由资深检察官原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胡根明为我们介绍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
胡处重点介绍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该规定虽为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但是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成为了司法审判中的重要依据。要求我们全体律师时刻注意刑事立案标准的变化,以求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刑事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其职责范围内是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和提起公诉的标准。该标准是根据中国实际国情和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性来确定的。如在通货膨胀的大背景下贪污、盗窃等罪名的追诉标准不断提高;如在银行系统犯罪越来越猖獗的情势下将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立案标准从面额四千元以上变更为二千元以上、从币量四百张(枚)以上变更为二百张(枚)以上;如在民企爆炸式发展的形势下,为防止犯罪分子借用单位的名义逃避本应受的惩罚,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也在逐步统一。
最后,胡处还向我们介绍了刑事案件中律师最重要的是提高阅卷的能力,把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特别是合法性和相关联性。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公诉机关共同创建和谐的刑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