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所方志华律师率团队出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应诉

浙杭新闻/2010/05/17

    2010年5月13日,方志华律师率团队出席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庭应诉。

    2008年9月,江苏扬州某公司就液态氩气体产品供应事宜与我省某生产公司签订《液态氩气体产品合同》。后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一系列纠纷,协商未果。根据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江苏扬州该公司于2010年2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认定买方违约、赔偿巨额损失并解除合同。我所接受买方委托后,指定以方志华律师为首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方志华等律师听取当事人意见、分析证据、撰写有关法律文书,并于2010年5月13日出席仲裁庭。在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阐明本案的客观事实,严正指出作为卖方的申请人众多违约之处,先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买方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均合法有据,不构成违约。仲裁庭未当庭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