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律师推动杭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发出

浙杭新闻/2023/02/01

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提出清查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对这一请求,原告未给予配合。

我所吴小燕律师作为该案女方(被告)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敏锐地捕捉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对离婚案件审理的新契机,迅速于2023年1月5日起草并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申请书》,申报令的申请得到了人民法院的迅速回应。次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即依法出具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并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提醒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上城区人民法院下达的这份申报令,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杭州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对有效解决长久以来在离婚诉讼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共同财产申报”将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法律依据、时间、内容、要求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小燕律师表示,在以往的婚姻家事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办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屡见不鲜,而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了解,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导致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如不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即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该法律的实施,在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确保能够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部分素材来源/上城区人民法院、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