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美德,捍卫公平|本所贝赛、刘艳燕律师代理的无偿帮工案二审获改判

浙杭新闻/2022/09/15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无偿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责任该如何厘定?

近日,本所贝赛、刘艳燕律师代理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因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获得改判,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价值,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简介

被告杨某与原告丁某系多年朋友,杨某经常邀约丁某夫妇到家中帮忙做事。2021年4月的一天,被告杨某早上5点多发信息让丁某夫妇到其别墅处帮忙干农活。当天早上,丁某丈夫蒋某独自驱车赶往杨某住处帮工。后原告丁某接到被告杨某电话告知其丈夫蒋某晕倒,蒋某于当日上午抢救无效不幸去世。杨某在蒋某去世后,拒绝如实告知事发真实情况,对丁某的合理请求置之不理,其冷漠逃避的态度对原告造成了伤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蒋某的妻子、儿子、母亲将杨某诉至西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蒋某与被告杨某存在义务帮工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其认为,蒋某系心源性猝死,其死亡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帮工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在发现蒋某晕厥后,马上打电话给原告丁某,不存在延误抢救的事实。三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延误抢救的行为及蒋某的死亡系延误抢救所致。三原告诉称因被告延误抢救导致蒋某死亡,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综上,驳回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结束后,丁某带着判决书和案件材料来所咨询。本所贝赛、刘艳燕律师针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并多次通过现场面谈、电话沟通等形式,了解丁某的需求、关注点。本所律师对丁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向其家人理性分析二审改判的难度,丁某坚持要求上诉并委托本所律师代理。

代理思路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代理律师贝赛、刘艳燕在完善庭审思路的同时积极寻找有利的证据,陪同原告赶赴帮工现场,多次询问物业及保安事发状况,并向二审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调取急救中心的通话记录。结合补充提交的新证据,提出以下代理思路(简述):首先,据调取的通话记录显示,杨某在蒋某晕厥后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亦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导致蒋某错过最佳诊疗时间,系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杨某在蒋某晕厥后强行使倒卧的蒋某处于坐立的状态,其错误操作加速了蒋某的死亡,系过错方,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杨某在蒋某送往医院后,第一时间否认帮工事实,在蒋某安葬后又多次以事情多为由推脱拒绝前去祭拜,并以违反风俗为由拒绝原告到事故发生地缅怀,伤害了原告朴素的情感。

二审判决

“因二审新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杭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蒋某到达后有无实际帮工行为,因当时只有杨某和蒋某在场,而蒋某已死亡,杨某作为唯一在场人及被帮工人,应如实陈述蒋某到达后至蒋某发病时的真实情况。杨某却陈述蒋某到杨某处并未帮工,但该陈述与 120 急救中心回拨杨某的通话中杨某与旁人的陈述不符,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本院认定蒋某系在杨某处义务帮工过程中发病,蒋某心源性猝死与帮工行为不排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再者,根据杨某陈述的蒋某发病后的处置情形,及120 急救中心调度员在向杨某了解蒋某状况及指导急救方法时,杨某未全神贯注积极配合等情形,可以认定杨某在蒋某发病后在处置方式、方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当。因此,杨某对蒋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综合蒋某的死亡原因、杨某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杨某对蒋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 10%的赔偿责任。综上,撤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 78355.8元。

“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是公民基本的行为规范与道德标准。热心友善、守望相助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蒋某的无偿帮工行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值得肯定和推广,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