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陈律师、李律师帮助我们达成调解协议,让我们师徒间没有完全撕破脸,有再和睦相处的机会!”令女士向陈逸敏律师、李玉萍律师一再表示感谢,对浙杭所律师调解工作室规范、高效工作流程赞不绝口。这对师徒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陈逸敏律师、李玉萍律师又是怎么进行调解的呢,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1日师父方先生(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案例方先生、令女士均采取化名)因买房需要向徒弟令女士借款2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3至4个月后归还,令女士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28万元借款,截止2021年12月,方先生未能按期足额偿还欠款本金。令女士要求方先生归还本金28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方先生答应尽快归还本金和利息。到了约定期限后,方先生仍未还款,令女士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浙杭所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律师调解
接受调解委托后,陈逸敏律师立即联系被申请人方先生核实案件情况并询问是否有调解意愿。相对于诉讼解决争议立案难、耗时长、费用高的现状,律师调解具有受理程序简单、处理结案速度快、所需费用省的优势,详细解释后,方先生同意接受调解。陈逸敏律师和李玉萍律师分别通过电话和微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十余次,初步达成一致后,约双方来到浙杭所律师调解工作室当面确认调解方案:方先生于2022年2月28前归还令女士借款本金120000元和利息3145元;2022年4月30日前归还令女士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2358元;若至2022年4月30日未清偿,则未清偿部分按照年利率8.7%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双方顺利签署《律师调解合同书》、《调解笔录》、《调解书》、《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材料。
随后,李玉萍律师向拱墅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将相应的法律文件递交拱墅区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24日领取了《司法确认裁定书》。
本案从收案到结案,仅仅用了9个工作日,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的优势。律师专业服务和调解机制的有机结合,能发挥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业优势,有利于当事人化解矛盾和促进诉源治理。
法律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浙杭所律师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