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律师事务所成功通过中国证监会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浙杭新闻/2021/05/08



2021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公示完成备案的律师事务所最新名单,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完成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

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24日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2020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指引”,以指导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备案工作。

根据上述新规,本次备案完成后,浙杭律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下列证券活动提供证券服务业务,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及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

(三)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

(四)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分拆;

(五)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上市交易;

(七)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包括后续增发股份);

(八)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九)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浙杭律师将继续深耕证券与资本市场,严格遵守证监会的各项政策规定,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证券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