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浙杭
律师
新闻
专业
案例
新法
研究
分所
法[201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彰显现代司法文明,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人民法院到看守所提解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的,看守所应当将穿着正装或便装的在押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移交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2015年2月10日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打击拒不执行涉民生案…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