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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华

Fang Zhihua 执行主任 合伙人 管委会委员 高级律师

合伙人手机:13805782219

电 话:0571-8823 4612

传 真:0571-8823 4619

电 邮:1097661028@qq.com

执业证号:13301199810922334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律师协会道德纪律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大城市学院等高校实务导师

杭州市中介服务业行业标兵

著《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律师辩护》,发表于《法治研究》2013年第一期

著《论受贿冤案中虚假口供易做实的成因及对策》,获奖并收录于《杭州市2014年度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集》

参与《杭州市规划法制建设》课题研究

执业方向:

方志华律师致力于研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为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和辩护,有力维护其合法权利,衡平公检法等国家公权力;

精于研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刑事违法性,研究现行刑法各类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上述各类各种犯罪行为与违法行为的界限。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必须以合法证据认定犯罪事实,必须以清晰无误的法律依据公平公正评判之。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专于研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各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定案特征,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渎职违法行为”与“渎职犯罪”,精准定位其社会危害性,依法公平公正认定处理;

衡平公权 保障人权

本律师经办的经典案例:

杭州杀妻碎尸案,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法律援助第一辩护人;

浙江省某县国税局副局长陈某受贿罪,经再审宣告无罪;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陈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等三罪,经辩护、沟通,人民法院认为罪名均成立,但依法“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二万二千元”;

杭州陈某某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串通投标、挪用资金等罪,经精准辩护,人民法院仅以强迫交易罪处三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浙江某县刘某某涉贪污、受贿、串通投标三罪,经辩护,人民法院仅认定串通投标罪成立,并当庭适用缓刑;

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持有人,其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缺陷,经代理,人民法院判决汇票承兑人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实现承兑票额2000万元。

更多案例:

1、杭州市某旅行社合伙人何某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经方志华律师团队的尽力辩护,检察机关最终撤回起诉并撤销案件,何某不构成犯罪。

2、2011年6月、2012年7月,浙江某县农业局农作物技术推广站站长陈某某与农业局其他科室领导,在县农业局分管领导黄某主持下,以集体会议的形式决定虚增“部分种粮大户早稻种植面积”,使他们不当得到大额财政补贴。2014年8月,陈某某等人被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刑事拘留,后逮捕。方志华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与陈某某多次会见,了解案情。与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部门多次沟通,尽力收集有利于陈某某的证据材料。查阅一系列行政法律文件、司法解释等,终于找到案件的突破口,说服侦查机关同意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一审开庭审判时,接受陈某某有罪辩护观点,在法庭上提出“有罪但不予处罚”的辩护观点,被一审法院采纳。最终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基于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陈某某保住了公职。

3、杭州某大型国有公司高管姜某涉嫌受贿罪被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经过方志华律师团队近一年时间努力,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撤销案件。

4、戚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犯罪,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调查五个月,又经后续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一审审判,历时二年之久。最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撤销案件。方志华律师团队有效保护了戚某某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法律尊严。

5、姜某(女性)系组织卖淫罪的主要被告人,公诉机关认定其为主犯。后经方志华律师有力辩护,法庭支持方律师不将姜某列为主犯的意见。姜某最终被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而其他主犯均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

6、全国首例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

7、冯某某等多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量刑,被处以缓刑。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录为典型案例。

8、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许某某等人涉嫌绑架罪提起公诉,方志华律师经过认真阅卷后认为,许某某等人与被害人在前期赌博过程中确实存在纠纷,据此控制被害人并要求赔偿巨额损失,并无绑架之主观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本案不宜认定为绑架罪。后人民法院完全采纳方志华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人不构成绑架罪,判决以轻罪非法拘禁罪予以处罚。

9、浙江省某人民检察院以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理史某某涉嫌集资诈骗一亿六千万元为由,提起公诉。方志华律师团队一致认为史某某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后法院确认该罪名不成立,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史某某定罪量刑。

10、杭州市银行高管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掌握被害人存款秘密,据此伪造身份证,到同系统其他银行挂失存单、提取款项,杭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诉至法院。方志华律师提出,王某某以职务之便实施本案,其职务之便的成分对于犯罪得逞作用巨大,故应以职务侵占罪处罚为宜。该辩护观点被二审法院采纳,最终以职务侵占罪从轻处罚。

11、黄某、龚某共同出资成立杭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境外公司进行“二十四小时网络平台黄金现货交易”,客户达数百人。杭州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合同诈骗罪报请逮捕黄某、龚某,并据此确定侦查方向。方志华律师团队坚持认为:侦查机关确定的侦查方向有误,本案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据理力争。后,区检察院变更为诈骗罪报请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方志华律师团队与检察人员多次沟通,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最终认定,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均不成立,指令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后来,该案经区法院内部报请中级法院,并层报省高院认定,本案可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区法院最终以该罪从轻判决。

12、某央企高管章某某涉嫌单位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一系列罪名,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多次重新计算侦查期限,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延长侦查期限,二次补充侦查等一系列法律程序。在一审审判过程中,又延期审理。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审理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宣判后,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再次审理,才作出生效判决。从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到最终作出生效判决,历时34个月。方志华律师团队始终坚守在辩护工作的第一线,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作出突出贡献。考虑到本案最终定案,无论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上均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在方志华律师团队努力下,最终各方妥协,以章某某“身患重病不予收监”了结本案。本案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主要程序全部走完,实属罕见!

1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等人涉嫌金融凭证诈骗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案涉金额是4404万元。方志华律师团队经过阅卷,提出“单位犯罪”观点。该观点虽然被一、二审法院否定,后在报请复核过程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