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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兵

Liu Bing 合伙人 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手机:15168444613

电话:0574-55836806

电邮:1725994397@qq.com

执业证号:13302200910922073

民革镇海区一支部副主委

宁波市律师协会理事

宁波市人民监督员

宁波仲裁委仲裁员

宁波市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团顾问

宁波市人民调解业务培训师资库成员

宁波市服务高层次人才律师团成员

镇海区法学会理事

镇海中学法治副校长

镇海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镇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员

镇海区政协社保社科界别副主任

2020年聘为宁波市仲裁委仲裁员

2020年加入宁波市服务高层次人才律师团成员

2020年获评宁波市民革抗疫先进个人

2017年获评2017年度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个人三等奖

2017年《关于推进镇海区民营企业律师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获评政协2017年度优秀提案

2017年获评2017年度政协委员活动积极分子

2016年获评“宁波市优秀律师”

2015年《镇海民营企业法务工作现状调研报告》获评镇海区首届法学论坛优秀奖

2015年获评“宁波市民革先进党员”

2014年获评“江东区优秀青年律师”

2013年参与《关于律师有序政治参与的研究》课题被评为宁波统战系统理论研讨一等奖

2011年《话说辛亥革命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评为民革浙江省委会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优秀征文

毕业于浙江大学

学士学位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诉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团队经过讨论认为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该案可能涉及到信用卡诈骗,需先进行刑事控告,证明该案非刑事案件后方可通过诉讼完成追讨欠款,确定方向后,刘兵律师利用自身的资源及多年的经验与经侦大队多次沟通,由该大队出具不予立案证明后,立即指派律师负责诉讼,准备诉讼材料同时指派其他律师予以配合,请求法院判令顾某某立即归还有关欠款及因追讨欠款产生的费用。法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毛某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全部支持银行诉讼请求。

2.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诉某物流有限公司、毛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某物流公司因购车需要,向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某支行订立金融借款合同,毛某某、周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该物流公司多次逾期未还,经银行多方催讨,欠款仍无法追回,决定采取诉讼手段。团队讨论后决定先进行律师函催讨,在律师函催讨无果的情形下,便决定以诉讼方式进行追讨欠款。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债权尽早收回,办案律师加班整理诉讼材料,理清法律关系,在委托后及时把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立案后便择日判决,最终全部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镇海区九龙湖镇人民政府

镇海区企业家协会

镇海区应急管理局

镇海区科技局

镇海区总工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

交通银行宁波市分行

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

建设银行镇海支行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合作银行

宁波金鼎紧固件有限公司

宁波市蟹浦十七房村经济合作社

宁波市暧通商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