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经营面面观(一)之公司登记

浙杭研究/2016/07/23

许玉灵  汪洋

导读: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登记逐渐形成了宽进严管、形式审查、便利服务的新体制。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企业登记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现象也日益增多,并呈现出数量多、范围广、违法手段新的特点,成为监管部门登记工作中的一大隐患。

小编先从两个典型案例入手,一同探寻公司登记的合规经营之道。

案例一:经立案调查,A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发现甲公司在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上部分股东的签名系在该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他人签署。据此,该局认定甲公司在变更登记过程中提交的材料虚假,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该局决定对甲公司处以撤销此次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近日,A区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内开展了新设企业登记地址核查的专项行动,在摸排中发现个别公司通过非正常手段获取了注册地址,虽然地址真实存在但却非该公司所有或承租。通过立案查处,发现涉案企业在提交公司登记资料时通过伪造房屋租赁合同等手段骗取公司登记。A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企业的股东作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违法手段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是一种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违法手段多样。由于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均需办理登记,因此在登记过程中存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公司住所地址、伪造企业印章、冒充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签字、虚构联系人信息等多种违法形式。更有一些中介公司打着“提供办理公司登记中介服务”的旗号,协助甚至主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二、法律规定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做出了规定,

其中《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律责任

首先,投资者在办理登记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于该类行为可处最高50万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也可将投资者纳入登记“黑名单”;其次,对于帮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的中介服务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也可根据《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二十条对于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最后,伪造公章等提供虚假材料的严重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虽然上述行为大多在细微之处弄虚作假,违法手段隐蔽性强,但是严重影响了市场正常的秩序,不仅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能损害公司股东甚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从严查处。从企业角度来看,应当合法合规经营,时刻保持一颗敬畏之心,切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


执行编辑: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