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服”路虎——国内商家如何抗衡国际巨头的非法行为

浙杭案例/2017/11/30

近日,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民终1503号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判决宣告,被告Jaguar Land Rover Holdings Limited(英国路华公司,即捷豹-路虎汽车公司,简称“路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原告由浙杭律师事务所互联网与知识产权业务部李庆峰、吴肖臣律师代理,几经周折、历经四年,终于治服“路虎”。


案件回放

2013年3月18日,受害人原告鑫泰公司向宁波北仑海关申报进口火花塞、滤清器、汽油泵总成、刹车片、修理包、雨刮器等汽车配件,部分货物上的商标为“LAND ROVER及图形”。该批货物系鑫泰公司向路虎公司在新加坡的签约代理公司“PIONEER AUTOUMOTIVEPTE LTD”购买,系正宗且合法的货物。

2013年3月28日宁波海关布控上述货物,并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关于确认进出口货物知识产权状况的通知》,路虎公司提交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申请,并于2013年4月3日缴纳担保金人民币10万元。故宁波北仑海关于2013年9月25日扣留该批货物。

李庆峰、吴肖臣律师接受鑫泰公司委托介入该案。经过与路虎公司及其国内代理商、新加坡的代理商“PIONEER AUTOUMOTIVE PTE LTD”、宁波北仑海关等各种艰难沟通交涉,宁波北仑海关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知识产权状况调查结果通知书》(北关法[2013]0203号)将依法同意放行鑫泰公司的全部货物。2013年12月11日,宁波海关作出《解除扣押(封存)通知书》,通知鑫泰公司解除扣留(封存)。鑫泰公司依法取回该批进口汽车配件。

路虎公司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给鑫泰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路虎公司未予赔偿。鑫泰公司遂又委托两位代理律师向宁波北仑法院提起诉讼。因案件涉及到商标侵权、平行进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海关监管、驰名商标、损害赔偿、律师费用承担等多个争议焦点,该案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历时四年才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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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泰公司认为

鑫泰公司从路虎公司在新加坡的签约代理公司“PIONEER AUTOUMOTIVEPTE LTD”进口路虎公司汽车配件,系典型的平行进口行为,根本不存在商标侵权。因此,北仑海关在随后的知识产权调查程序中也没有认定商标侵权,依法放行。路虎公司自知理亏,也未在法律规定期间起诉鑫泰公司侵权。

尽管如此,路虎公司不当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仍然造成了鑫泰公司的巨大经济损失。

关于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的认定,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路虎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利用海关监管的行政权利为其分销系统服务,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路虎公司应当赔偿鑫泰公司因海关查扣造成的滞箱费、停止经营和货物减损损失、维权费用、财务费用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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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公司认为

鑫泰公司作为涉案货物的进口和国内分销商,在未经路虎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口带有“LAND ROVER及图形”商标的汽车零配件产品,已经构成对路虎公司路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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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因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当而使对方收到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是否申请不当,关键在于被扣留的货物能否被海关或者法院认定为侵权,如若不能则意味着申请人的申请失去应有的法律基础属于不当。

本案中,海关不能认定扣留的货物是否侵犯了路虎公司的商标权,路虎公司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被扣留的货物未被法定程序认定侵权,故应当认定路虎公司的行为属于申请不当。

关于路虎公司的过错,在享受扣留利益的同时,应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申请不当的损害赔偿可能,已经包含在申请人申请当时的风险中,也为申请人申请当时所主观明知,路虎公司在海关通知后缴纳担保金申请海关扣留货物的行为应当视为已明知具有申请不当赔偿损失的风险。这种申请人明知风险而为之的主观状态,受当时侵权结果未定的客观情况所限往往不能预先作出是否具有过错的判定,但是当最终其侵权的主张未被法定程序支持时,即可确认当时的申请人具有主观过错。

路虎公司申请不当的行为导致鑫泰公司的货物不能进口,造成经济损失,对于与路虎公司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路虎公司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路虎公司赔偿鑫泰公司因货物被扣押期间的利息损失以及鑫泰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律师意见

路虎商标在中国国内甚至世界范围为公众广为知悉并享有一定声誉,不能否认该商标属于国际驰名商标。但鑫泰公司从新加坡进口路虎汽车配件的行为涉及平行进口,属于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将由权利人同意在新加坡及东南亚投放市场的汽车配件,向中国国内进口。也就是说鑫泰公司进口的汽车配件是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是经合法渠道获取的真品,并非冒牌货,不存在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问题,也不构成所谓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

作为国际著名汽车制造商的路虎公司,恶意向海关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海关根据申请人路虎公司的书面申请、缴纳保证金的情形并依据其监管职责对涉案鑫泰公司的进口货物进行查扣,当海关依申请扣留涉嫌侵权货物后又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时,货物未被及时放行,相关的仓储保管费用以及随着时间拖延价值贬损的发生,作为货物被扣留一方的鑫泰公司当然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并依据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路虎公司承担维权费用。

法院的判决,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鑫泰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了企图恶意利用法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并且向世界巨头宣告了我国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