岿然不惧应对抗诉,据理力争辩护成功

浙杭案例/2017/02/17

杨某,男,原系常山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原系浙江省常山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月31日被逮捕。

2016年8月15日,一审法院最终判决杨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8月伊始,在接受杨某妻子的委托之后,方志华律师团队立即组织前往衢州市常山县看守所,见到了位于此处的杨某。羁押近二年之久后,杨某看起来身形略显消瘦,但精神状态不错。

谈论到本案时,杨某表示:案涉粮储公司的转订单行为是在其担任公司董事长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而正是通过杨某的努力,这一转订单行为才于2014年被制止。同时,杨某认为其本人未曾从中获利,粮储公司也未从中遭受损失。因此自己不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

据此,方志华律师团队支持杨某上诉,并于当日立即起草、寄送了上诉状。辩护人提出上诉请求后,据了解,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抗诉。


本案案情复杂,经检察院二次补侦,阅卷工作繁复


方志华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的二审阶段后,针对杨某本人的诉求及观点,立即组织团队人员对本案的案情、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论证,同时收集提供了汇款凭证、早稻价格投售卡、政府办公室印发文件等证据,并及时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

2016年11月22日,二审阶段第一次开庭过后,方志华律师立即于当日下午奔赴常山县看守所会见了杨某。杨某此时提出,案涉粮储公司转订单行为的补贴来源,实际上分为县财政补贴和省财政补贴两种情况。而县政府曾出台文件明确规定了县内订单无法解决时可从外省购入。这一在此前被忽视的细节立即引起了方志华律师的高度重视,在详尽询问了两种补贴的形式和来源等区别后,方志华律师告知杨某和其家属及时通过信件等方式向承办法官反映这一情况。

最终,这一关键情节引起了承办法官的重视。承办法官组织检察机关共同进行实地调研,并调取相关政府文件,并采纳辩护人观点,重新计算了转订单行为造成的财政损失。根据二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部分:

常山粮储公司记账凭证、常山粮储公司2011年至2013年粮食政策性业务财务补贴结算表、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证人许为民证言等证明早稻订单包括省级和县级早稻订单,均存在转订单情况,县内订单无法解决可从外省购入,故原公诉机关及原审法院将全部转订单数量认定为省级转订单数量所计算得出的公共财产损失数额不当。至于杨某、黄某利用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数额为110余万元。与前述相符的上诉、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相悖的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面对检察机关的抗诉,本案的二审阶段辩护人顶着公诉机关巨大压力,通过长时间的沟通和努力,使得改判减刑10个月。如此诉讼结果来之不易,也体现出方志华律师团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高效和我国审判机关尊重事实,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权威。


2月16日,时逾2年之久,杨某离开常山县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