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案件再次警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失

浙杭研究/2010/05/14

赵作海虽然被宣告无罪、释放回家了,但是,他被刑讯逼供的声声哭诉仍然在我们耳边回响。他的“生不如死”的哭诉,除了在控诉违法动用暴力的“黑心警察”以外,是否还在控诉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呢?难道我们不应该更多的从法律制度层面来反思这一案件吗?

我们都知道贯穿刑事诉讼程序始终的“无罪推定原则”,通俗地说,就是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前,我们都应该以“他是无罪的”的眼光来对待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是有罪的人,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判断。如果我们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以这种态度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当国家机关因证据不足等原因终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追诉时,就不会对他们造成很大的伤害,国家也无需作出高额的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感到他们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会觉得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得到了国家的尊重,国家是文明的、进步的。这个感觉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属于我们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因为没有哪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来自于我们社会。我们大家都是潜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就是保护我们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利。

要严格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从根本上、从法律制度这个“根”层面上来彻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严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设置如下法律制度:

一、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沉默权,侦查机关有第一时间告知义务。违反该义务的所有侦查取证无效。

二、不能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放心的交给“全副武装的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拘留前的侦查取证全程录像,并有条件的允许律师在场。

司法实践中,拘留前的讯问过程极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故对于拘留前的讯问过程应当特别关注。如讯问时间的规定,防止无休止的长时间讯问变相为刑讯逼供;讯问地点的规定,以防止侦查机关“随意教训”犯罪嫌疑人,并便于律师的随时介入以及检察机关的随时监督;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生活的保障,如吃饭、饮水等;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健康权的保障,如随时送医院检查等。

三、严格控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除了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暴力犯罪,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以取保候审为原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予以羁押的,均必须经过独立的司法机关按照听证等法定程序审查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聘请的律师可以随时要求独立的司法机关多次审查羁押的客观必要性。

四、侦查机关与羁押机关完全分离制度。能够使羁押机关完全做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安全、健康是其全部工作,至于侦查机关的破案与其无关。现实中,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有时会延伸到羁押场所,利用看守人员以及牢头狱霸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口说话”。

五、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随时会见”要在侦查机关看得见、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律师的随时会见权与侦查机关无关,如发生冲突,律师的会见权优先。

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控告侦查机关,必须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进行特别审查并作出决定,该决定对所有机关和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六、坚持程序优先的司法原则,明确确认并严格实施“只要程序违法取得的任何证据”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坚决执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坚决不要折中的处理方法。对于一些重大恶性的案件,因为证据方面确实存在重大问题,也不能折中处理,如不判死刑改判死缓,而应当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十一年前,对于赵作海案件的处理就是折中处理的。

我们相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我国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加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现阶段我们必须做的极其紧迫的任务。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