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收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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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

(2023/11/8)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21〕87号)和《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并于2023年11月8日在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一部分 计时收费标准


    一、本所各类法律服务事项均可约定计时收费方式。

    二、本所计时收费的单位时间为60分钟,设定2档,各档单位时间的计费标准分别为:

        第一档 合伙人、业务部主任/副主任、三级以上律师2000-5000元;

        第二档 其他律师500-3000元。

    三、计时收费的工作时长以律师办理委托法律事项过程中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商议工作方案、代办各类手续等必要时间,以及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必要时间为准。律师计费工作时间应按实际工作时间确定。出庭工作时间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200%计费,节假日加班最高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150%计费,办案在途时间最低可以按实际工作时间的40%计费。

    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计费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法律辅助人员指律师事务所内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专职人员,包括秘书、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律师事务所法律辅助人员从事法律辅助的工作时间,按照50%折算律师的工作时间。

    四、承办律师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服务内容和时长清单及其必要说明。

 

 第二部分 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五、本所提供以下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可按不同服务内容选择适用计件收费或者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费标准分别为:

    (一)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一审案件、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合伙人、业务部主任/副主任、三级以上律师2000-5000元,其他律师500-3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财产标的分段并以一定比例计算或者按基础服务费加收一定比例计算,其中基础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

    10万元以下部分,不低于6%;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不低于5%;

    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低于4%;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低于3%;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低于2%;

    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1%。

    委托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或者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诉、仲裁反请求的,反诉、仲裁反请求按另一案件处理,可以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

代理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案件参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代理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的二审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当事人一审败诉,委托代理二审的,代理费可在一审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商事仲裁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上浮50%以内收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收费标准或者上浮50%以内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按以下标准分别收费:

    1.刑事侦查阶段,不低于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不低于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不低于20000元/件。

    4.死刑复核阶段,不低于20000元/件。

    5.刑事判决生效后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诉讼活动,不低于10000元/件。

    6.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发回重审、执行程序的案件,参照一审收费标准。

    7.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按照上述相应标准分别计费,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约定调节,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三)其他诉讼法律服务事项的计件收费,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根据最相近似原则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六、本所提供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按委托事项涉及标的分段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不低于4%;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低于3%;

    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1%。

    以下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收费标准:

    1、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不低于20000元/年;

    2、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含专项法律顾问费),不低于20000元/件;

    3、法律咨询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件;

    4、法律论证服务费,不低于3000元/件;

    5、法律培训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件;

    6、律师见证服务费,不低于50000元/件;

    7、出具律师函、法律意见书、法律咨询回函,以及开展资信调查、法律尽职调查等事项的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件;

    8、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文件等事项的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件;

    9、代书、代办公证,代为声明等事项的服务费,不低于2000元/件;

    10、参与谈判事务的服务费,不低于5000元/件;

    11、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收费标准;

    12、企业合并重整服务费不低于50000元/件;也可按标的分段计费,各段计费标准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不低于4%;

        1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低于3%;

        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低于1%。

    13、其他非诉讼仲裁类法律服务事项的服务费,不低于20000元/件;律师调解服务费,不低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二分之一。

    担任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强制清算管理人案件的收费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各地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服务事项,可按照法律服务事项性质所对应的收费标准在5倍以内收费。

 


第三部分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八、本所对接受委托的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禁止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涉及人身权的财产关系部分可实行风险代理。

    九、按规定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委托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也可以设定在达到一定的诉讼或仲裁目的时,收取一个固定金额的律师服务费。

    本所在风险代理的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四部分 收费标准说明

 

    十、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等法院或仲裁机构收取的费用,鉴定费、公证费、律师异地办案的差旅费、律师办理案件的查档费、翻译费及其他费用等,据实向委托人结算,不计入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十一、律师事务所为农民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律师代理近亲属、常年法律顾问单位或者其他特殊类似的诉讼、非诉讼案件,由行政审核,报主任审批。

    批量案件、简单案件以及其他需要在本规定标准以下收费的,由行政审核,报主任审批。

    十二、本标准中的“标的分段”“标的额分段”各段不含下限本数,含上限本数;“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法律事务”按照《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除浙江浙杭(钱塘区)律师事务所外,其余各分所可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司法行政要求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