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发生事故时免赔

浙杭案例/2018/11/27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9日,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新昌某路口与张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交警大队认定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徐某系由新昌县某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所有人)雇佣驾驶肇事车辆,肇事车辆由天津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投保人)在某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一致。根据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条款》,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保险条款》签订及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均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



焦点问题

本案能否适用危货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免责条款?

危货运输: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货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从事危货运输需取得危货运输许可,即需要具备危货运输资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该保种是保障危险货物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保险,一般由货物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二部分组成。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运输和装卸危险货物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上装载的危险货物的毁损、灭失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中的免责条款中较多,其中与本案有关的一条的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审认为

投保人投保时提供了肇事车辆行驶证等材料,均明确记载该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而非危险品运输,没有故意隐瞒。保险人在明知车辆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的情况下签约承保的,事后不能又以该理由拒赔,免责条款不能适用。


律师认为

1

是否具备危货运输资质,不是订立《保险条款》的前提条件,法律及《保险条款》对此没有规定。故而保险人是否审核,不影响《保险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2

无论运输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行驶证均只会标注为货运,故保险人对行驶证的审查并不意味着豁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可以也应当在《保险条款》签署后,自行为运输车辆办理危货运输手续,然后上路行驶。

3

本案出险后,车辆所有人及被保险人一直未能提供危货运输许可。根据车辆所有人及被保险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其经营范围中也不涉及危货运输。因此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危货运输资质,保险人可以根据免责条款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由浙杭所贝赛律师、刘佳伟律师代理,并成功达成庭外和解,改变了一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