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医美合规:预付款消费模式下医美机构的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浙杭案例/2024/03/04

    近年来,在医疗美容行业中,预付款消费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消费模式:消费者通过办理预付卡预先充值一定金额,享受商家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折扣,同时也可以避免因临时需要而产生的排队等待和时间浪费等问题。然而,随着预付款消费模式的普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医美机构与消费者实现共赢,但也存在着一些法律风险,例如一些医美机构利用预付款欺诈消费者,或者通过单方面改变规则、设定使用条件等手段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甚至在消费者充值后“跑路”,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影响了预付款消费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基本概念与特征

    预付卡又叫储值卡、消费卡、智能卡、积分卡、充值类会员卡等,顾名思义就是先付费再消费的卡片。预付卡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根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二条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该《管理办法》还对发卡主体、储值资金管理、单卡限额、违规处理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常见的预付款消费模式可分为三类:一为顶点式消费,即只能在固定的场所消费;二为定时式消费,如通常只能在固定的时间段进行消费;三为定额式消费,即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预付款消费模式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一)预付性。消费者需要在消费行为之前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获得持卡消费的权利,并以此与经营者确立消费合同关系。

(二)不记名。很多消费卡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不需要身份验证,在消费过程中经营者也只是“认卡”不“认人”,一旦遗失不允许消费者挂失,消费者只能自行承担遗失的后果。

(三)证权性。预付消费卡是一种合同凭证,持卡消费者为权利人,经营者是义务人。卡片本身是持卡人享有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权利的证明。

(四)金融性。一方面经营者通过发行预付式消费凭证募资,可将募集到的金额投入到其他商业领域中获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将款项提前支付并通过消费凭证完成交易,并使用预付卡代替金钱进行消费,甚至某些特定种类的消费凭证还可以流通、转让,体现了一定的货币职能,具有流通性和支付性。

    二、预付款消费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一)有关格式条款可能无效的风险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中关于预付卡的大部分条款均是医美机构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部分条款可能因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所列举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

    1.“最终解释权归医美机构所有”

    “最终解释权归医美机构所有”条款是医美机构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限制甚至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而拟定的,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均衡,属于无效条款。

    2.“概不退款”

    “概不退款”条款剥夺了消费者预付后未实际消费的自主选择权,属于医美机构强制交易,免除其责任、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强制条款。

    3.“不得转让”

    预付卡是消费者预付款的债权凭证,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通知债务人后转让行为即发生效力。医美机构通过提前拟定“不得转让”的格式条款限制或排除消费者依法转让债权的权利,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应属无效。

    4.“转让收取高额转让费”

    如若因转卡给医美机构增加了一定的物资成本和劳务成本,其可收取与实际成本对应的手续费,但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高额转让费用则明显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5.“逾期未用不得申请退款”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医美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用不得申请退款”这一条款明显是医美机构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义务而制定,亦应属于无效条款。

    (二)因医美机构经营异常消费者需退费的风险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然而,实践中经常存在着预付卡超额现象,这会导致更多的款项预付储存至医美机构处。由于预付款和消费之间存在时间差,消费者预期利益的实现依赖于医美机构的持续正常经营,故医美机构不能持续正常经营时,消费者的权益就很容易受到侵害,此时消费者往往会要求医美机构退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商家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医美机构倒闭跑路、未经消费者同意转让给第三方经营、擅自变更服务地点内容等,均属于医美机构违约,消费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时,医美机构应无条件退款。此外,消费者因自身条件也可要求退费,但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风险

    交易公平是指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获得的利益相当,在消费性交易中就是指消费者获得的商品或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预付款消费时采取消费者预先支付对价来获取将来的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这种时间差即意味着另一方履约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即构成了先履行义务一方所承担的风险。

    在预付款消费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犯的情形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种:

    一是医美机构违背承诺,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消费者办卡前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差较大。有些医美机构往往以消费时享受优惠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同优惠比例的预付费会员卡。一旦付款成功,消费者可能会面对很多不利情况,如医美机构擅自改变服务的内容,提高商品的价格,服务水平降低等。

    二是医美机构往往事先对预付款消费作出种种不合理的限制,如医美机构在办卡时制定“霸王”条款,规定预付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卡片丢失的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规定办卡后不得转让,或者收取高额转让费用。另外,很多预付卡都规定消费的期限,并规定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退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四)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

    知情权包含着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由于消费者与医美机构在办理预付卡到真正消费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因此难以保证医美机构在收取费用后是否能够提供与其所承诺质量相当的产品,这就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处于受侵害的风口浪尖。例如以各种理由调整消费价格、或者出台新的规定限制消费者折扣的使用;医美机构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医美机构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医美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消费者退卡。

    (五)可能侵犯消费者隐私的风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将消费者的隐私信息纳入保护范围。由于消费者信息对于医美机构具有一定的价值,部分经营者会扩大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医美机构一般会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居住信息、联系方式,甚至家庭成员信息等。这些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信息,医美机构有义务保障信息安全。但某些医美机构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登记信息,消费者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三、预付款消费模式下的退卡问题

    笔者以“退卡”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发现从2019年开始,有关“退卡”的裁判文书显著增多,其中有不少是因为医美机构或者生美机构面临倒闭、搬迁、转让或者涨价等问题,使得很多消费者在办了预付卡之后不想或者不能再去消费。然而,由于现有法律法规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规定较少,行政机关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管也较为薄弱,故实践中某些医美机构常常会有一些逆法而行的行为。比如,一些美容院跑路的事件或有发生,一些美发店不告知就搬迁更是常有之事,一些医美机构在服务消费者的过程中出现服务水平下降、服务价格上涨等问题。由此引发退卡相关的问题:1.办卡后未消费能否退卡?2.办卡后消费了能否退卡?3.办卡后医美机构服务水平下降、服务价格上涨能否退卡?4.办卡后医美机构跑路能否退卡?

    (一)典型案例

    韩某某通过报纸了解到卓秀美容院宣传的祛除眼袋的广告,卓秀美容院在文中宣称保证美容效果、无效退费。韩某某随即前往到卓秀美容院进行美眼体验。后韩某某刷卡支付了50000元购买会员卡,并获赠5支金粉。

    卓秀美容院提供给韩某某的《卓秀美眼眼部理疗中心会员章程》第六条消费细则约定:“1.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产品,一经拆包后不可退换。2.您在本中心所购买的项目均享受本中心会员优惠价格。如会员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会员产品和疗程。单次理疗项目及产品价格明细具体如下:如退款范畴不在下述理疗项目之内,可按中心店内提供的统一价格核算;RF眼部理疗1280元/次、RF面部理疗1580元/次、BIO面部理疗1280元/次、蓝宝石冷光3680元/次……3.会员在接受完护理项目后,在顾客疗程护理明细表上的顾客满意度一栏填写为满意,证明对本次的服务及效果表示认可。”

    在部分美容项目进行一半的过程中,韩某某发觉自己的皮肤黑斑没有任何好转,皮肤变得日趋粗糙,因此要求卓秀美容院退款,卓秀美容院始终推诿,不配合解决相关事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韩某某、卓秀美容院的合同关系;2.卓秀美容院归还韩某某的充值剩余金额以及未消费项目金额467250.38元;3.卓秀美容院赔偿韩某某支付的美容费用202959.62元;4.卓秀美容院赔偿韩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法院认为,美容院服务效果不能达到承诺的前提下,美容服务本身又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其履行涉及身体接触,在双方已失去信任的情况下,不能再继续履行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判决双方解除服务合同关系。《会员章程》系由卓秀美容院单方制定的消费规则,消费者只能被动的全部接受,无法进行协商更改,章程则属于卓秀美容院预先拟定的格式化条款。章程规定的“会员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需要退款,公司将此情况视为会员自动放弃其会员身份。因此退卡的顾客将不再享受本中心专门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待遇。退卡时需要本中心项目单次的价位予以扣除消耗款项,包括赠送会员产品和疗程”条款,约束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故上述格式条款无效,法院判决按照消费者实际消费记载的会员价格进行结算,而不能按照经营者规定的单次价结算。合同解除后,韩某某剩余的项目金额及未使用的充值金额应予返还。韩某某已接受的美容项目及产品,因本身具有服务价值及产品价值,且韩某某就绝大多数的单次服务表示满意,故根据公平原则,就韩某某已经享受的美容项目支出的费用不应再予返还,即根据其实际消费金额从其所付款项中扣除。对于韩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不同情形下能否退卡的法律分析

    1.办卡后未消费能否退卡

    办卡后未消费一般情况皆可以退卡,但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部分地区可以直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退卡。例如北京市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2023年2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对预付卡设置了冷静期,在冷静期内,消费者有权要求无责任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自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消费者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医美机构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医美机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结算退费手续。

    如果所在省市没有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则需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后办理退卡。

    2.办卡后消费了能否退卡

    消费者办卡后无正当理由要求医美机构退卡,一般这种情况属于消费者构成违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消费者仍然可以向医美机构申请退卡,主要有以下情形:医美机构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办卡后退费情况未作明确规定,医美机构提供的合同中关于不可退卡条款为格式条款且未进行说明,医美机构提供的单次记名预付卡超过5000元、不记名预付卡超过1000元等情形。

    医美机构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办卡后退费相关情况未作明确规定的,在消费者消费以后一般仍可以申请退卡。在。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8)赣01民终1514号案例中,法官认定商家的合同条款为美发店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美容美发店在办卡须知中写明的“如退卡,本人愿意扣除当天赠送消费原价和赠送项目,本人不享受会员待遇,剩余余额将退还顾客”。根据《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美发店认为任何情况下退卡都应扣除消费者已享受的优惠,而消费者认为系因美发店停止经营所导致的退卡不应扣除消费者已享受的优惠,最终法官判决美发店退还杨女士卡中全部未消费金额。

    医美机构提供的合同中关于不可退条款为格式条款时且未作详细说明的,则消费者在消费以后一般仍可以向商家申请退卡。在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川0704民初3778号案件中,法官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认为易女士与美容美发店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会员档案资料》的内容实为服务合同的内容,对于第7条、第8条明显影响易女士主要权利义务的条款虽然做了加黑处理,易女士每次消费后需要在该资料上签字确认,因该资料的原件仍在被告处,易女士述称并未对其做任何提示或者说明,且《会员档案资料》的会员须知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了易女士作为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易女士的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456条、第497条之规定,法官认定该案件中美容美发店的格式条款未对易女士进行说明,该条款不得成为合同的内容,最终支持易女士主张退款的诉讼请求,美容美发店需对易女士进行退卡。

    如果医美机构提供的单次记名预付卡超过5000元或单次不记名预付卡超过1000元的,则存在构成违背部门规章,导致服务合同无效的风险。合同无效则当事人需返还给对方依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3.办卡后医美机构服务水平下降、服务价格上涨能否退卡

    单用途商品预付卡可视为医美机构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如果办卡后医美机构服务水平下降、服务价格上涨,则一般情况下可退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规定,如医美机构与消费者未另外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按当时办理单用途商品预付卡之时约定的服务价格、服务水平服务消费者,不可擅自涨价或降低服务水平。医美机构未按双方约定提供服务,属于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样,在办理单用途商品预付卡前未限制节假日期间使用或未约定节假日期间可以涨价,则在办理以后,消费者不得被限制该卡使用期间或被商家要求节假日涨价等。若医美机构因为情势变更想涨价或限制节假日使用,则需征得消费者同意或双方协商解除该合同等。

    4.办卡后医美机构跑路能否退卡

    此种情况是消费者办理了单用途商品预付卡后最常见的情形,分为医美机构直接跑路和转让给第三方后跑路。如果医美机构直接跑路(包含原商家转让给第三方后消费者不能在第三方处继续使用原单用途商品预付卡情形),则消费者可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的规定,向医美机构主张解除合同,同时可依据《民法典》主张医美机构的违约责任。

     如果医美机构转让店铺给第三方后跑路,根据《民法典》第555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如果医美机构擅自将店铺转让给第三人,虽可以继续消费卡内金额,但消费价格明显高于原约定,该转让行为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征得消费者同意,则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如果消费者不同意该转让行为,则可向原医美机构主张退卡并主张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四、预付款消费模式下医美机构合规经营的建议

    预付款消费模式是对传统消费模式的突破,但是无论是对医美机构还是消费者来说,在表面双赢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为优化预付款消费模式的生态环境,医美机构作为经营者,要以契约精神消除无效的“霸王条款”:1.医美机构对消费者负有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2.医美机构要明令禁止格式合同含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无效条款;3.树立与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律解释原则;4.赋予消费者对格式合同的合理审阅时间;5.授权消费者对其质疑的格式条款保留意见,切实扭转消费者对霸王条款只能接受或者不接受的两难被动局面。

    与此同时,医美机构应当依法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办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备案,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平等、诚信的原则,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等内容,并履行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依法管理预付款资金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此外,笔者建议医美机构及时对购买预付卡的消费者进行回访和跟踪,了解消费者对于服务的意见及想法,避免双方产生矛盾。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医美合规小组

贝赛 陈钰烨 金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