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公司法修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股东责任的加重与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浙杭案例/2024/02/19

一、新法修订: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因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其出资义务提前到期。202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正式确立的过程。


    自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开始确立注册资本认缴制至2023年《公司法》修订前,《公司法》仅规定“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而自2011年2月16日实施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也仅仅规定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无论本次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均未规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需要履行出资义务,该种规定的法理依据是股东就出资义务享有期限利益。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一次提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九民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从前述《九民纪要》的规定可以看出,该纪要虽然提出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但该等相关规定是以保障股东的“期限利益”为原则,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为例外。


    而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与《九民纪要》相比,在新《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下,如发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无需附加任何条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的该等规定标志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正式确立。

二、对股东及债权人的影响


    无论是旧《公司法》,还是新《公司法》,其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第一条增加了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而新《公司法》以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其宗旨就是为了充分、全面地保护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


    虽然确立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新《公司法》仍然保护股东关于出资的期限利益。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业创新、降低创业门槛,避免注册资金闲置等问题,但当股东的该等期限利益与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下优先保护公司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前述制度安排的法理依据是:股东关于出资的期限利益是基于股东之间(包括股东与公司之间)通过公司章程形式进行的约定,股东的期限利益是股东合同权利的体现,在股东之间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具有约束力;而当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公司及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到侵犯(公司因无法清偿对外债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关于出资的期限利益只能让步于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且在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因股东的期限利益而受到侵犯时,股东不能以该等基于内部约定的期限利益对抗公司及公司债权人。


    因此,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使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但加重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该等制度规定将会打破股东认缴期限的预期,其出资义务将会提前履行,打乱了股东的资金安排计划,加重了股东的资金负担和经济压力。

三、新法实施,如何应对


    如前所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重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面临新规的实施,各法律主体又如何应对呢?


1、公司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当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该债权人可以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便公司获得该股东的出资后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新《公司法》并未吸收将该等类似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该等股东向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只能要求该等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


2、公司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偿还公司的对外到期债务,以避免其权益因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到侵害。


3、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公司债权人或公司的要求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将会提前到期,该等股东需要提前向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因此,当创业者投资设立公司时,尽量从低设定注册资本金,或认缴较低的出资额,以避免将来出现出资期限提前到期的情况时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和资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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