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杭视点||浅析夫妻财产约定制

浙杭案例/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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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科技改变生活”。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的普及、各种社交APP的广泛推广和应用,婚姻的稳定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比起曾经依靠伦理道德的约束,现在更多的婚姻当事人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忠诚协议”等方式来保障婚姻牢固、维系家庭稳定了。

一、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

    1.夫妻财产约定制也就是夫妻之间对于双方财产归属制定的一种协议,既包括双方婚前的财产,也包含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协议、合同我们一般理解应属财产法上的规定,那么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这种约定便既具有身份性也具有财产性。

    2.《法国民法典》第1387条规定:“夫妻之间的特别约定,只要不违反善良风俗和以下各项规定,如其认为适当,得随其意愿订立之。”可以理解为,法不禁止则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比之法国的任意式规定,我国《民法典》的此条法律应属于法定式的规定。

二、我国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定式的规定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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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条的法条规定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约定情形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在法条列举式的规定中未将“婚前财产经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囊括其中。

1065条的法条规定的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约定情形是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在法条列举式的规定中未将“婚前财产经约定归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囊括其中。

当然,上述对于1065条的理解可能过于保守,但在现在这个离婚率仍旧较高的情况下,在为保障婚姻、维系家庭稳定这个大前提下,保守的理解1065条可能更有利于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

三、案例引入

2023年8月份有一位女客户到所里咨询:A女的老公B之前因出轨的原因A欲与其离婚,当时B本人各种保证,外加双方亲人的规劝,最后B与A共同对夫妻财产进行了约定,其中较为关键的一条是:B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归A所有(但并未办理过户)。现B再次出轨,A欲起诉离婚,想确认下B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法院能否判决归她所有,我们认为不能:

1.如果A主张B签订的这份协议中其婚前的房子是赠与给了A,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而房子又属于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如果主张是赠与的,那么要满足该不动产符合了法律对赠与和物权变动的规定,很显然,A无法主张该房子系B对其的赠与。

四、“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

    1.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对离婚时的赔偿请求权有所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提出补偿的一方即便能拿到补偿,其金额也十分有限,故而,现阶段下的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并不能根本性的保护婚姻中相对弱势的这一方。

    另外,“婚外情”、“包小三”此类现象早已层出不穷,尤其是在如今的社会中,网络的普及下应运而生的各类直播、APP,使得很多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界限感”逐渐淡化,许多夫妻对于婚姻和家庭的危机感日益加深,若仍旧仅仅靠伦理道德来约束婚姻当事人,并不能缓解家庭危机感,“如果做某件事支付的对价过高,那么当事人很可能就会放弃去做这件事”,所以,笔者认为“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有必要的,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也是需要必要的“门槛”来守护的。

    2.这是一张引用“南方都市报”的数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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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纯的读图,虽2021年《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离婚率略有下降,但回归到数据本身对应的离婚家庭数量上,夫妻财产约定制确有必要,一方面多少是能“守护”家庭的稳定,另一方面,如果真到了离婚阶段,对婚姻当事人也不失是一种保护。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的基础,每一位身在婚姻中的当事人理应珍惜家庭、爱护并尊重家人,如认为有必要签署“夫妻忠诚协议”的,因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也较大,故签署时也希请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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