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整治医美乱象,医美机构如何应对监管“狂飙”

浙杭案例/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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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快速发展,非法行医、假货频现、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问题也逐步暴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江苏法院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中显示,被告人陈某在未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某酒店房间内为被害人黄某进行提眉、祛眼袋手术。术后,黄某左眼肿胀、左眼下直肌肿胀、左眼球受压,致左眼视神经萎缩、左眼无光感。经鉴定,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视力盲目5级,评定为八级伤残。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消息一公布,除了医美圈内反响激烈,消费者也频频点赞。《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可谓是“三管齐下”:一是加强医疗美容行业准入管理;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三是加强关联领域与行业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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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监管,有“医”才有“美”

    《指导意见》指出做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强化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审核;加强“证”“照”信息共享。该《指导意见》明确了医美的属性,有“医”才有“美”;医美属于医疗活动范畴,需遵守卫生健康有关行业准入的法律法规。只有够细化的准入门槛,才能细分谁是“白猫”和“黑猫”,从而为扫清“黑医美”提供更加科学的指导法则。

综合监管,“双随机、已公开”

    《指导意见》指出确定综合监管重点事项;加强风险隐患通报会商;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该《指导意见》强调了医美综合监管的必要性,推行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等活动;医美本身兼具医疗与消费的双重属性,涉及监管职能复杂,单部门内运作与发力,可能会出现不知谁管,该怎么管等问题。综合监管的落地能有效提升执法效能,使各部门再难“踢皮球”。

生活美容≠医疗美容

    《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对医疗美容“导购”活动的监管;加强对医疗美容培训活动的监管;加强生活美容行业管理。该《指导意见》从关联领域发力,做好规范、站好队。加强对医疗美容营销与培训活动的监管力度,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对医疗美容科普的宣传引导。毕竟消费者医美健康素养的提升,是筑好医美安全“堡垒”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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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如何应对监管“狂飙”

    医美机构在成立时,需要办理许可审批的,在取得批准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医美机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包括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等,必须取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放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否则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而对于医美机构的执业医生来说,同样需要具备相应医师资质或者医学药学知识,才能在线上线下从事医疗美容诊疗咨询、就医引导服务或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美容知识科普等涉医疗领域专业信息内容。故医美机构应该严格规范机构内执业医生的行为,适当开展学习相关合规培训活动。

    医美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培训活动时,不得培训禁止类医疗技术或者无对应医疗美容科目的所谓医疗美容新项目、新技术;不得对“零基础”等无行医资质人员提供医疗美容技术培训;不得利用、冒用或者虚构国家机关、科研机构等名义对医疗美容培训机构进行推荐或者证明;不得承诺发放所谓的“职业证书”“职业资质”,不得宣称学习医疗美容技术能够快速致富。

    此外,生活美容不同于医疗美容,倡导生活美容机构在室内张贴“不得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等警示语,生活美容机构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不得违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医疗美容活动。

文/浙杭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部 贝赛

陈钰烨 金琳